提前還貸該不該收取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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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5日 03:13 第一財經日報 | ||||||||
易憲容 央行3·16信貸新政,盡管利率變化的幅度微乎其微,卻引起社會一連串的反應,民眾感覺利率上升后增加貸款成本,希望提前還貸,同時,銀行計劃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的做法遭到反對。由此,四大國有銀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約定了違約金就以合同為準,而總行目前對此尚無整體計劃。合約是基礎
對于個人住房信貸提前還貸該不該收取違約金,在市場經濟中,本來是不證自明的事情。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合約,合約是當事人完成交易的基本媒介。而合約的基本原則就是自愿性,即每一份交易合約達成都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結果,離開了當事人的自由意愿,該合約的效力將大減,甚至可能是一份無效合約,而無效合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合約的基本原則還表現為當事人對預期收益的互利性、當事人的承諾及違約處罰等。也就是說,在個人的自由意愿下,只有當事人預期到簽約后有利時才能達成協議,簽約后當事人則一定要履行其合約。如果不這樣做,將按照合約條款處罰,或是由第三者來保證該合約執行。在市場經濟中,如果離開了合約的這些基本原則,就無市場可言了。 因此,對于個人住房信貸提前還貸該不該收取違約金,并不在于哪家銀行總部下什么通知或文件,而是看每個個體在購房時的合約條款如何。如果在房貸合約里已經明確規定提前還貸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在這種情況下,就以合約為準。 但在現實生活中,任何合約都是不完全的,其合約不可能把全部經濟行為都包括在其中。無論是格式化合約還是其他形式的合約都如此。因此,在合約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當事人之間合約履行上的糾紛,或是當事人之間如何來協商解決,或是通過第三者來協調。也就是說,如果房貸合約中沒有明確規定提前還貸需要支付違約金這一條款,那么當事人是否要支付違約金就得由當事人雙方來協商解決,而不是哪一方說了算。在合約基礎上衡量個人得失 目前,央行3·16信貸新政后,貸款購房者看到利率提高,特別是他們預期到今后的利率還會進一步提高,而存款利率又低下的情況下,他們提前還貸應該是十分理性的行為。但是,如果你購房合約中明確規定要收違約金,你還是否愿意提前還貸呢?這就得具體情況具體考慮了。 一是你得考慮提前還貸所能節省的成本與收取的違約金比較,看看哪一方大,如果前者為大,那么提前還貸當然是有利的,如果前者為小,則可以考慮是否有其他節省的方式;二是你得考慮提前還貸的資金是哪里來,如果你提前還貸資金的機會成本(比如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最低機會成本)小于違約金成本,那么你也可提前還貸,否則同樣得尋找其他方式或延后還貸。一句話,即使你簽訂的合約明確規定了提前還貸是否支付違約金,也一定不要跟風而為,而是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選擇。 對于那些沒有約定提前還貸是否支付違約金的合約來說,當事人首先得對自己所簽訂的合約研讀幾遍,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詢相關法律專家,這樣你就可能找到與銀行談判的主動權。因為,一則你簽訂的合約肯定是一種格式化合約,該類合約往往會把合約解釋權集中在合約制定者手中。如果合約解釋權在制定合約者手中,那么它既可以解釋為收取提前還貸的違約金,也可解釋不收取提前還貸的違約金。這就在于雙方的談判較力了。合約不平等是另一層面的問題 在目前情況下,商業銀行為什么不希望個人住房貸款提前還貸,就在于它們一直把該類貸款看做是銀行最優良貸款,各銀行之間為了爭奪個人住房信貸,競爭非常激烈,商業銀行自然不愿個人住房信貸提前還貸。有些商業銀行之所以對個人住房信貸提前還貸不敢收取違約金,并不是它們不想獲得這塊利潤,而是銀行之間的競爭使然。 因此,銀行人員認為“對提前還貸者收取違約金是一種市場意識的體現,貸款者變更合約應該支付一定的成本”,這沒有多少錯。而有人認為,“這是一種‘霸王條款’,因為當初的合約是一種不平等的條件下簽訂的,而現在央行突然提高利率增加貸款者意外負擔”,這樣說就與市場經濟原則不符合了。從一定意義上說,任何格式化合約都是不公平的,但是當你簽訂了這份格式合同時,你就已經認可這份合約的不平等性,簽訂后你只有履行的義務。對于這份格式化合約的不平等性你可質疑,但只能在另外一個層面上來討論。更何況,在我們現有的購房合約中利率會變化已經寫得清清楚楚。如果貸款者想從這個角度來與銀行談判而不支付提前還款違約金,我想失敗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提前還貸者應該想出更為充分的理由才是上策。增強風險意識改進格式化合約 還有人認為,商業銀行收取違約金僅是“著眼于眼前的蠅頭小利而不是著眼于市場信任”。這種說法也是有悖于市場法則的。在市場中,利益無大小之分,正當的東西自然要獲得,不在于大小;不正當的東西,最小也不可取,否則市場會淘汰之。 因此,提前還貸者不要要求銀行該做什么,它們應該盡什么社會責任,而在于你自己如何與銀行談判來爭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你的理由合適,與銀行協商不成,還可通過第三者來解決。 當然,對于上述利益問題的爭論,是一個市場發展過程中必然的事情。特別是我國住房信貸市場剛剛發展起來,沒有經過一定經濟周期時,民眾利率風險意識、合約風險意識十分薄弱,這種爭端肯定隨時都會發生。 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政府不僅要加強貸款民眾的相關風險教育,更需要改進現有格式化合約、利率選擇方式。如制定新的個人住房信貸合約,這種合約應該有不同的利率選擇方式,如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不同的利率方式下不同的利率水平、不同還貸方式及不同的提前還貸方式等。只有對現行的格式化合約的不合理性進行重構并出臺詳細規則,才是減少這些爭端最好的途徑。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展室主任)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