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欲求快精準 需要配套制度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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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4日 02:02 第一財經日報 | ||||||||
全國人大常委會《統計法》執法檢查組4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現行層層核算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做法、統計管理體制改進及《統計法》修訂等關鍵問題提出明確意見。這可視為是統計數據失實問題在今年“兩會”引起高度關注后的一個重要進展,表明最高國家權力機構正試圖推進相關配套改革,以全面提升國家統計的“快、精、準”。 我們不會忘記在今年“兩會”上,國家統計局局長李德水以罕有激烈的言辭公開痛斥
因此我們認為,無論為準確把握宏觀經濟形勢,還是為取信于國際社會,都應結合落實科學發展觀,徹底消除統計失實的誘因,改進統計管理體制,加快修訂《統計法》,并不斷完善相關統計標準和方法,以切實維護國家統計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一些地方和部門不惜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源自長期過于片面強調經濟發展速度、并以GDP為政績考核和官員升遷的最主要依據。一些地方領導為出“政績”,謀升遷,當然要想辦法在統計數字上互相攀比,按己所需填寫經濟發展“成績單”。而要根本扭轉這種浮夸之風,既需要督促各地區真正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打破“GDP崇拜”,更要不斷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干部評價標準和考核機制,大力推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各種綜合性評價體系。 而現行統計體制抗干擾能力差,則是影響統計質量的深層體制原因。目前省級以下統計部門的干部任用和統計工作的保障條件,均嚴重依賴于當地政府,致使各地統計部門難以獨立開展工作,也無法真正對國家統計局負責。因此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現行統計管理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考慮統計部門是否可實行中央垂直管理,或通過加強對省以下統計部門的垂直領導,確保地方統計工作的獨立性。 適當加快對《統計法》的修訂,是提升統計質量的又一關鍵制度性建設。制定于1983年的《統計法》,僅在1996年有過較大修改,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在的新情況。雖然《統計法》對統計工作有詳細要求,但不少單位和個人實際上視之為一部“軟法”,對統計執法并不配合,甚至公然抵制統計部門檢查。現行《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各級領導發現統計數據有錯誤,可責成統計機構核實訂正,而這事實上成為一些領導隨意干預統計工作的重要借口。現行《統計法》還規定,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如有統計違法行為,將給予經濟處罰;但對政府機關、社會團體隨意制發、篡改統計數據,卻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條款。因此必須總結實踐經驗,通過適當修訂《統計法》并加強執法,確保國家統計的嚴肅性和準確性。 同時,也需要不斷優化統計方法,建立和完善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統計制度、體系、方法和信息披露方式。比如以GDP為核心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如何更趨完善?在國家統計局通過三個直屬調查隊加強獨立數據調查的情況下,現行層層核算GDP的做法是否既浪費人力、物力、財力,也易導致一些地方因相互攀比而虛報浮夸,且很不利于及時、準確、完整、便利的披露統計信息?為此,應考慮采取措施細化核算體系,優化統計方法,推廣應用信息技術,豐富宏觀經濟數據庫建設,提高統計數據共享水平,扶持有關統計中介服務,并引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更充分地利用統計信息。 “快、精、準”是國家統計的根本要求,及時提供準確的統計數據和分析資料,既是中央增強宏觀調控的預見性、科學性和有效性所必需,更是公眾關心經濟運行、監督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據。中國多年來改革的實踐充分表明,統計制度改革也決非統計部門獨立所能完成,因此必須在最高權力機構直接推動下進行配套改革,以促進國家統計的質量不斷提升。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