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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目標下的收入分配調整及財稅對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20:12 《中國金融》

  和諧社會目標下的收入分配調整及財稅對策

  趙全厚 馬洪范

  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議中,黨中央把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的執政能力之一。2004年11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提出要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社會財富的分配關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要素,而收入又是構成社會財富的重要部分。因此,合理調整收入分配,不僅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核心內容之一,還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條重要途徑。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關鍵時期的重要任務

  對我國來說,本世紀頭20年是一個重要戰略機遇期。從國際上看,國際形勢總體上和平、緩和與穩定,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仍是國際格局演變的主要趨勢,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從國內來看,我國已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政治穩定,社會進步,我們面臨著一個“黃金發展期”。

  然而,我國又處于轉型關鍵期,經濟結構快速變遷,利益格局不斷變化。在此過程中,確實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如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貧富分化、失業、腐敗、農民工及失地農民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實質是對財富占有不均等及收入分配不均等的集中反映,為社會制造了不和諧聲音,制約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

  自古以來,構建和諧社會就是我國仁人志士的崇高理想。然而,和諧社會的實現必須植根于現實的經濟、政治根基之上,否則就只能是空想、烏托邦。收入機會均等、就業機會均等、收入分配調控等,都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石。中國共產黨第一次把構建和諧社會作為重要任務和奮斗目標寫進黨的正式文件,就是要努力實現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群體之間、代際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就業及社會心態等方面的和諧,構建一個充滿活力、實現社會公平、人與人之間關系融洽、人與自然之間關系協調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收入分配領域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問題

  馬克思曾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因此,收入分配不合理必然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性。由于我國基礎薄弱、情況復雜等特殊原因,收入分配領域確實還存在著一些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城鄉收入差距大。1985年我國城鄉差距為1.86倍,2002年擴大到3.11倍,2003年擴大為3.23倍,2004年進一步擴大為3.25倍。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有關研究報告認為,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和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水平相比,平均相差在20年以上,繁華大都市與西部農村的差距,更是在50年以上。不少落后地區的農民子弟考上大學卻上不起大學,也是城鄉收入差距過大的一個現實反映。

  地區收入差距大。從人均GDP角度看,東部與西部的比例1991年為1.86倍,2000年為2.33倍,2003年又擴大到2.52倍。省際差距更大,如浙江省與貴州省,人均GDP之比由12年前的2.7倍擴大為現在的5.6倍。據2004年的調查結果,上海、北京、浙江、廣東等省市的人均收入是寧夏、青海、甘肅、黑龍江和新疆等省區的2倍多。從財政收入水平看,東部地區平均每鎮財政收入2832萬元,西部地區平均每鎮財政收入只有477萬元。東部有些地級市的財政收入甚至比西部一個省的財政收入還要多。

  居民收入差距大。據有關專家測算,2000年我國基尼系數為0.458,2003年超過0.5,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另據2004年全國城鎮住戶抽樣調查結果,高低收入群體人均收入之比為9.5:1,比上年同期9.1:1又有所擴大。收入差距擴大的逐年積累必然形成財產差距的不斷擴大。從金融資產角度看,60%~80%的金融資產為20%的高收入者所占有,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20%左右的金融資產。

  行業收入差距大。“中國納稅百強”幾乎年年是石油、煙草、鋼鐵、電信、電力、金融等具有國有壟斷性質的企業,上市公司中的能源、電力、鋼鐵、交通、汽車等企業總能出現在滬深兩市業績增長排行榜的前列,石油天然氣開采、煙草制造、鐵路、航空、電信等行業企業在各行業的企業景氣指數中總能名列前茅。就行業職工收入而言,從歷史同期看,行業間平均勞動報酬最高與最低之比2000年為2.62倍,2003年為3.98倍,2004年則達到4.25倍,行業收入差距逐年拉大。

  綜合以上四方面來看,我國收入分配所形成的貧富差距擴大幅度過大、速度過快。盡管任何社會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但就我國目前收入分配狀況而言,收入分配的不合理,不僅影響消費,而且影響勞動積極性,影響社會結構的合理流動,影響社會穩定。現實中,社會的和諧需要在一定的張力或承受力內進行,在一部分人富起來的同時,總不能將窮苦百姓置之不顧,否則,社會將永無寧日。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仇富殺富、集體上訪、圍攻地方政府等事件,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弱勢群體對收入分配不公等現象的強烈不滿,對于由此而引起的社會不和諧,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

  我國收入分配不合理狀況的成因分析

  從理論上講,能夠在收入分配領域發揮調節作用的力量來自兩方面,一是市場,二是政府。進一步講,政府較為容易在收入分配領域發揮作用,而市場要在收入分配領域有效發揮作用,尚需具備一定的客觀環境。比如,政府管理制度落后于市場需要或是政府過分干預市場調節,都不利于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我國由于正處于從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的轉軌時期,政府與市場兩方面的調節都存在不足之處,這也是導致我國當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根本原因。具體地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不同地區、行業、群體的收入機會不均等。收入分配可分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貧富差距的形成是兩次分配之后的最終結果,而收入機會不均等可以說是產生貧富差距的淵藪。比如,我國農村地區的收入機會要遠少于城鎮與大都市,就目前來看,農民人均收入不僅很低,而且約有1.5億農村剩余勞動力閑置浪費,不能有效轉移,其收入狀況令人擔憂。又比如,中西部地區的收入機會遠少于東部地區,競爭性行業的收入機會遠少于壟斷性行業。此外,與收入機會密切聯系在一起的還有就業機會,同在一個城市工作,常住居民的就業機會要遠大于農民工,由此不僅帶來農民工收入機會微小、收入微薄,而且還導致農民工的就業環境惡化。

  初次收入分配沒有充分體現市場效率原則。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是我國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則。然而,一些壟斷行業憑借其壟斷地位所獲得的超額利潤,成為其職工提高收入的基礎。實際上,這些超額利潤應該上繳國家財政或轉為國有資本金,如果直接或變相地轉化為職工收入或福利,必然造成行業間收入差距過大。目前,一些壟斷行業普通職工的收入都已遠高于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甚至高于其他行業的高級管理者的收入水平。

  政府在收入再分配過程中的調控有待于強化。目前財政再分配調控手段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效,不僅對收入分配差距的調控能力弱化,甚至在某些領域還存在逆向調節問題。比如,對高收入階層缺乏基本的調節和監控手段,致使高收入群體的逃稅、避稅行為極為普遍,形成高收入者的納稅額低于工薪階層納稅額的狀況;又如,對低收入階層缺乏有效保護,尚未建成覆蓋全社會的保護最低收入家庭的“安全網”。

  政府對收入分配的管理監督尚待規范與完善。在管理方面,不少地區的企業與政府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職工工資現象,同時也有部分企業或部門通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等多種途徑變相地提高職工收入。在職務消費方面,隨意性太強,而且缺乏合理有度的約束。就分配權力監督而言,更是有待于進一步規范與完善,非法尋租及腐敗現象只會使收入分配更加不公,而且還增加了社會不穩定性。

  和諧社會目標下收入分配調整的財稅對策

  構筑一個和諧、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社會,必須有效遏制貧富兩極分化與分配過分不公,否則就只能導致社會失衡甚至出現社會動蕩。然而,合理調整收入分配不等于過分均等化,而應堅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具體要求相適應的原則,用發展的辦法、改革的辦法、法制的辦法合理有序地調整收入分配。

  政府有責任為收入機會均等化創造必要而充分的條件。收入機會均等化不僅是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性措施,而且還是市場機制在收入分配及資源配置方面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為此,需要在全社會建立一個保障窮人基本生存的“安全網”,在城鄉建立完善重節約、廣覆蓋、有積累、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制;全面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以免費或減費的形式為低收入者提供專業技能培訓,幫助窮人提高就業競爭的能力和自我創收的能力;擴大對促進就業資金的投入,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拓寬就業空間;制定旨在保障農民工進城務工合法權益的各項政策措施;改善中西部地區與農村地區的投資環境等,為收入機會均等化盡可能地創造條件。

  建立中國特色的公共財政體系,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基于民眾基本需要不同層次的重要程度來合理安排公共支出的優先順序,將“建設型”財政轉向“公共服務型”財政,是我國財政改革的基本方向。這項改革有助于從根本上合理調整收入分配。為此,需要進一步科學地劃分中央、地方之間的事權、財權,在做大做好“蛋糕”的同時更要分好“蛋糕”,使得我國城鄉差距、地區差距、居民內部差距適當縮小;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繼續實行對農民的多予少取的政策,減免農業稅費,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增加投資農業的資金,轉移農民、減少農民,增加農民收入與就業機會,將公共財政的陽光向農村覆蓋;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規則,逐步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金融信用卡賬號,增加收入的透明度;加大對中西部及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緩解基層財政困難。

  積極推進新一輪稅制改革,強化政府的再分配調節能力。國家稅收制度的不健全,不僅使國家稅收面臨嚴重流失,而且使一部分人的財富迅速擴大,同時使國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能力。為此,需要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控,盡快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社會保障稅,調整與拓寬奢侈消費品的稅基,提高稅務征管的技術水平,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監管力度;完善房產稅制,可在房產分類的基礎上,把中高檔私人住房納入征稅范圍,稅率從低、征管從嚴;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在適度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少級次、擴大級距并降低稅率;在取消農業稅的基礎上加強對耕地占用稅的征管,確保該項收入能夠最終補償給失地農民。

  完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分配制度。科學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保障。為此,需要完善公務員職級工資制,使公務員工資正常晉升機制和工資動態調整機制更加科學化,逐步提高公務員工資水平;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比照公務員工資和福利制度執行,公益性事業單位要逐步建立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符合自身特點的分配制度,經營類事業單位應執行企業分配制度;完善住房、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規范職務消費,加快福利待遇貨幣化;加快對部分壟斷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打破壟斷,消除市場進入的歧視,創造平等、公平的市場參與環境,加強對壟斷性高收入的調節和監管,規范國有資本受益收繳辦法,強化收入分配的產權約束。

  強化收入分配權力制約與監督,取締非法收入。對濫用職權進行制約,打擊非法暴富,也是創造公平收入機會的一種途徑。為此,需要對通過侵吞公共財產、偷稅漏稅、走私受賄、權錢交易以及制假售假等行為所牟取的利益予以嚴厲打擊;實行透明的和可監測的“陽光工資”,扭轉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單位之間工資差異過大的局面;加強反腐敗、反賄賂的力度,加強審計監督、紀律監督、法律監督,實行打擊、預防、糾風、建制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進行綜合治理;為全國公民創造現代化的快捷、便利、保密的有效舉報形式,切實保護公民的舉報權力。

  作者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責任編輯 趙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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