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部門立法圈利值得警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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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9日 07:40 中國青年報 | ||||||||
劉吉濤 近日讀報,有兩件事讓人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第一件。在《中國律師》雜志社主辦的“包頭空難”法律研討會上,著名法學家江平、姜明安等專家認為:目前空難理賠標準是1993年國務院132號令確定的7萬元人民幣,這
第二件。日前在重慶市商委與餐飲商會會員單位召開的“自帶酒水服務費”研討會上,與會者一致表示,經營者有權收取適量“開瓶費”。市商委餐飲服務處與重慶餐飲商會將聯合擬訂有關“開瓶”服務費的收取標準。中國烹飪協會對此公開發表意見,支持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3月28日《重慶晚報》) 這兩件事表面上看風馬牛不相及,本質上反映的卻是同一個問題:部門行業立法問題。民航總局是消極立法,該立而不立。重慶餐飲業是積極立法,本來沒有立法權,但它執意要“填補法律空白”。這兩家,雖然表現方式不一樣,卻殊途同歸,追求的是同一個目標,那就是通過立法為本部門本行業“圈利”。 1993年,人們的平均工資僅有幾百元,那時的空難理賠標準是7萬元人民幣。現在,人均工資千余元,可空難理賠標準卻不變。事情合不合理,不必由法學家來證明,普通百姓一看便知,民航業豈能不知?但是民航總局遲遲沒有制定相關標準,這顯然是“趨利避害”之舉,通過犧牲乘客利益來保障全行業利益。這種“回避立法”或“拖延立法”的行為,是典型的立法不作為。 有關“開瓶費”的問題,其實法律早就認定是“不合理收費”。十分搞笑的是,重慶餐飲業居然認為,這是法律空白。不錯,法律條文的確沒有“開瓶費”的字樣,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出現空白。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許多原則性規定,完全可以調整這方面的法律關系,比如說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等規則。從另一個角度講,法無明文規定,對消費者來講即自由,對行業企業則是“禁止”。既然法律沒有提“開瓶費”這回事,意味著這是消費者的自由,商家無權干涉。既然法無明文規定,說明相關行業部門立法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就無權立法。為“開瓶費”立法,是違法之法。 以上兩件事,只是冰山之一角。這些年,部門行業通過立法、立規、立制為自己“圈利”,損害公眾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有學者將之稱為“立法尋租”或“立法腐敗”。立法“圈利”危害甚巨。部門立法一紙定乾坤,公民縱有千萬理由,人家一句“這是法律、這是規定”,便可以塞你之口,讓你有口難辯。時下,又有幾人能跟“法律、規定”叫板? 霸王合同,霸王條款屢見不鮮,打而不死,很大程度是因為它們的背后有“部門立法”的影子。部門立法,由于利害攸關,很難站在完全客觀中立的立場上,立的法很可能成為一部“部門行業利益保護法”。這樣的立法是很值得警惕的。因為,如果放任部門立法“圈利”,必將對社會公平造成極大損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