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人口管理屬不可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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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5日 09:02 新京報 | |||||||||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經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天表決廢止,不出意外,這部實施了10年,對于外來人口存在諸多歧視的法律,終將退出歷史舞臺。 不過《條例》廢止后,有人卻提出擔憂:今后外來人口管理將可能面臨“法律空白”。一些人認為,北京的外來人口犯罪率比較高,出于治安管理的考慮,應該就外地人口管理重新立一部法。
不可否認,在犯罪學上流動人口往往體現出高犯罪率的特征,因為他們從鄉村這樣一個熟悉人的社會流動到城市這樣一個陌生人的社會,以往熟人之間溫情脈脈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監督的作用,誰要是偷了別人什么東西可能一輩子在村子里抬不起頭,而在城市里伴隨著人情淡薄的是對隱私權的保護,而這必然使得作奸犯科之類的事情也更能得到掩護,但這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不是價值判斷,因此不能得出結論說外來人口都應該是重點防護對象,是二等公民,正如犯罪學上黑人犯罪率比較高的科學結論絕不能成為以“犯罪控制”為理由而專為黑人立法。所以,我們不能因為外來人員混雜,犯罪現象較多而“因噎廢食”,對外來人口進行有罪推定,總是想著如何“管”好他們。 為了治安管理,將外來人口單列出來進行立法,這有悖于法律的原理和社會功用。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愈趨人性化和平民化,法律的功用主要是完善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社會中處于相對弱勢的群體的保護。而想用法律來“管”住外來人口,這樣的思路其實是從本位主義、地方主義和部門主義出發,習慣于公權力運用的方便,實質上把法律看作管人、治人的工具。 一旦為外來人口單獨立法,這就意味著政府要把外來人口和本地人兩者區別對待,顯然有歧視的性質。在立法和公共政策中,的確是可以對一些人群進行分類,比如可以在高考中為少數民族同學加分,可以在特殊的專業中對人的身體健康條件做出要求,但是所有這些分類要么是體現弱者關懷,要么是體現專業門檻,例如我們就不能說盲人不能申請駕駛執照的規定是對殘疾人的歧視,但是我們完全可以說外地人不能做北京的出租車司機是歧視性規定。因為這樣的要求不是專業所必須的,更非弱者關懷,而是一種徹頭徹尾的地域歧視。 最好的社會政策其實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破解外來人口犯罪率升高問題,最終出路也在于此。如果政府很好地保護了外來人員的各項權利,讓他們能夠參與分享經濟發展成果,讓他們也能享受同本地人一樣的福利和社會保障,那么城市的安全也許將得到更深層次的保障。 外來人口管理屬“不可立法”,如果確實要重新為外地人口立法的話,那應該立一部權利之法、服務之法,改變由于長期的歧視性政策,外來人口目前處于權利弱勢的狀態,強化政府服務外來人員的責任。如果以權利為本位來設計針對外來人員的法律和公共政策,那么我們就可以使城市的空氣不僅僅是自由的,而且是安全的。當然,這種立法仍然是一種權宜之計,時機成熟,理當立即取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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