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的演進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困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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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0日 12:22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彭興庭 “目前國內消費維權的各個環節都有問題,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不能滿足時代要求。”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官員劉小平表示,這是消費維權難的重要原因。在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舉辦的“2005中國消費維權論壇”上,劉小平還為此開出了“藥方”:改《消法》。
現在使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頒布、1994年施行的。我國在1992年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直到1993年的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才勾畫出這種新體制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編撰、頒布和施行的時候,我國的市場經濟才剛剛起步,一切都處于探索階段。而到今天,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上許多國家都相繼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而在國內,正如工商總局劉小平所說,《消法》起草時,醫療、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種社會福利。而現在,這些領域已經帶有了經營性質,如何解決這些領域中的消費糾紛,《消法》并沒有給出答案。 在“蘇丹紅一號”事件中,消費者可以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訴亨氏。但是,《消法》雖然給經營者下了定義,但作為經營者的生產者的含義是什么,銷售者包括什么范圍,在目前的法律中,找不到明確的條文。因此,“蘇丹紅一號”事件發生后,作為生產者的“亨氏”立刻聲明,聲稱這是供應商的不對。正因為《消法》的模糊,才給了“亨氏”巧言令色的借口,使得這一本來簡單的案例變得錯綜復雜。此外,在查處“蘇丹紅一號”時,行政執法機關可不可以用專門的、非公開的偵查手段?發生“蘇丹紅”事件等緊急事件后,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對這些行政執法措施,《消法》沒有相關規定。 就市場經濟的演進而言,市場經濟的發達程度與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的完善程度密切相關。從“蘇丹紅一號”事件中,我們可清楚地看見,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給流通領域帶來了一場重大變革,商品從生產者到消費者須經過復雜的、多層的流通環節,買者、使用者與商品制造者、供應商之間一般并沒有直接的契約關系,這就使得消費者的利益容易受到生產者和經營者不法行為的損害;另一方面,由于生產組織形式和技術形態的發展,企業、公司在交換中處于顯著的優勢地位,而生產過程和技術的高度復雜化,又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已根本不可能判斷其品質。 這一系列的市場變遷都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必須與之相適應,并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與市場經濟,兩者構成的是一個互動的格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的滯后,無疑將使得供求關系被扭曲,社會資源又如何能達到優化配置。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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