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因廣告獲取不菲報酬 與事實不符應承擔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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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0日 11:14 經濟觀察報 | ||||||||
據報道,江西消費者呂女士狀告寶潔公司發布SK-Ⅱ虛假廣告。尚未開庭之際,呂女士的代理人又向法院提出,請求將SK-Ⅱ產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劉嘉玲追加為被告。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表示,他支持呂女士將劉嘉玲追加為被告,但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于名人在廣告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缺少明確規定。 在廣告對人們消費影響愈著的今天,法律缺乏對于名人在廣告中擔責的明確規定,
名人如果明知廣告內容虛假也參與其中,實際也就是充當了“共同欺詐者”角色。名人固然不是廣告主,但由于其在廣告中的重要地位,因而應被視作是“重要參與人”,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并納入法規條款中,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承擔責任。 當然,確實存在名人不知廣告內容虛假的可能,但這也不應當成為其免責的理由。只有明確規定其在廣告中的責任,才能促使名人在接拍前對廣告產品的真實性、美譽度進行調查。 尤其是對于“體驗式”廣告,名人更可以把關與“核實”,因為“體驗式”廣告就是通過名人自身使用產品的效果來進行宣傳,如果自己明明沒有使用過某種產品卻說使用過,這就是對于消費者明目張膽的欺騙。如果消費者因為崇拜明星而相信了他們的“體驗”,卻難以達到他們所宣稱的效果,甚至身心受到嚴重損害,明星們不能置身度外。 美國法律要求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本人是該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對名人處以重罰。而法國電視節目主持人吉爾貝因為為一種戒指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基于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考慮,我國也應明確名人在廣告尤其是“體驗式”廣告中的法律責任,而且應細化他們在不同性質失實廣告中的不同程度責任。 (江西 魏文彪)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