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誠信的社會始于權利和法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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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3日 08:34 新京報 | |||||||||
中國要建設的和諧社會,自然少不了誠信友愛。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 社會要維持正常運轉、市場要維持較低的交易成本,需要友愛和誠信。友愛會自然地形成于家庭之內、親朋之間;而在家庭與親朋、熟人圈子之外的“大社會”中陌生人之間誠實守信的社會習慣,則需要在一定的制度環境下才可發育出來。
從制度層面上說,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取決于一個人的權利能否得到承認并得到保障,也就是說,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和諧社會的前兩個理念:民主法治、公平正義。 在市場交換與社會活動中,由于缺乏足夠的信息,人們自然會對陌生人有某種懷疑。但是,假如法律平等地保護每個人、給予每個人以他所應得的,而法院會讓權益遭受侵害者及時得到救濟,人們就可以比較放心地信賴他人,與他人交易、合作。長此以往,誠信似乎就會成為人們的“社會本能”。 這就是制度的教化功能。人們之間互相尊重彼此的權利,法治又能有效地保障每個人的權利,這就是一個社會形成誠信習慣的制度基礎。誠信,來自于人們對于平等的權利保障機制、對于法律制度的持久穩定的信心。這種信心使人們要求自己誠實,對他人守信。 反過來,不夠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會教人們不去信任陌生人。假如一個人心地善良,信賴陌生人,與之進行交換、合作。但對方卻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而中途變卦,從而侵害他的權利,此時,他在政治和司法領域中卻都找不到救濟的辦法。那么,下一次,他就再也不會信賴陌生人了。 這是一種逆向的誠信激勵機制。這樣的制度教人們懷疑他人,教人們學習“厚黑術”。長此以往,欺詐會被當做精明,誠信會被當做愚蠢。 于是,市場交易與社會合作的規則扭曲了,有點倒錯,社會的交易、合作成本因此大幅度地提高。這種成本既表現在精神上:每個人都會覺得很累,都要提防他人;也表現在制度上:不誠信的社會氣氛會影響交換與合作網絡的擴張,影響人們之間合作的深度,人們之間不能進行長遠的交易與合作,也較難進行大范圍的交易與合作。 誠信的缺失,導致的是企業的自我治理無從發育,從而無法形成一個具有凝聚力的企業群體,也就不存在企業家群體內部的倫理約束與懲罰機制,這又使企業家喪失了一股養成誠信習慣的重要推動力量。 建立誠信社會,政府理應帶頭。如果政府部門不尊重民眾的權利,隨意改變已經形成、并得到人們普遍認可的權利和規則,誠信就會更快流失。比如,在城市拆遷與農村征地過程中,政府壓低補償標準,導致拆遷戶自知權益受到侵害,卻又無法找到救濟渠道,還如何信任政府的政策和司法制度? 誠信是一種社會習慣,是人們的一種精神狀態,但能否找到誠信或重建誠信,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如何實現法治秩序。在這種法治秩序下,一方面,政府部門及其官員作為交易的一方,假如侵犯了民眾的權利和利益,民眾也依然能夠找到救濟;另一方面,在個人、企業之間進行交易與合作的時候,權益受到損害者也能及時得到有效救濟。因此,誠信始于人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對法治秩序的信任。不誠信的行為被及時矯正,誠信才會成為社會習慣。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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