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判斷與大眾常情間 公共決策如何平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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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1日 09:24 新京報 | |||||||||
袁岳 隨著以人為本思想的高漲,在當前的公共決策與司法裁判領域中,公眾參與機制正在受到更多重視,其中特別突出的,是在若干行政決定的作出中引入公眾聽證機制,在法院裁判中再度完善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公共服務評價中引入網絡測評與民意測驗機制等。這些公眾參與機制的基本價值在于:在涉及一般公眾福利事項的判斷上,公共決定應盡可能同
專業規范思維與公眾常性情理之間的思維范疇有相當差異。專業規范思維有其工作的專業性:遵循專業工作系統對某類事項的規章、限定和指示,具備較多的專業知識、信息和專門技能訓練,有專業職業倫理與標準,受專業領導人的工作目標的制約與驅使。相反,公眾常性情理更反映普通人的常識與常規:日常生活經驗與直觀感受,對利益的算計,對事物的非專業感受方式與情感波動。 專業規范思維代表對社會治理的精細化主張與訓練,它為社會管理提供超越單個常人的普通邏輯與行動能力,但有時它會讓單個常人感到某些不合情理或不舒服、不易理解的感受;而公眾常情反映的是普通人的“業余”的道理與感受模式,它更能為社會治理貢獻普通民眾的直接聲音,但有時,它也暴露不諳專門規范與過于樸素情緒化的弊端。而取得專業判斷與公眾常情的平衡,對于產生“善治”的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公眾常情的合理作用的邊界在哪里?公眾情理應該有越來越多的參與制訂與影響規范性事件的機會,但在公共執行體系中,除非某些特殊的政治決定,個別公眾或代表部分公眾的群體不應直接改變立法、行政規章,也不應在違反規范性的前提下采取行動,甚至也不應以他們的個人理解作為規范性文件的權威解釋者,否則就會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平。 在公共執行體系中,公眾最可施加影響的領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實真實性的認定———公共決定所針對的公共事件涉及復雜的事實場景,在這些場景中,普通公眾較之專業人士更具備感同身受的能力,對某些特定事實是否存在、爭議事實中誰的主張更可信、支持主張的事實化證據的豐富程度具備獨到的判定能力;對當事人行為中是否體現了在關鍵環節的“適當注意”、“合理注意”、“符合常規”、“受到社會風氣與公眾習慣影響”,提供代表一般公眾可以接受的判斷;提供專業規范思維所遺漏或忽視的社會事實信息,以及現實與潛在的公眾感受。當然,不加限制地使用公眾常情,或不能合理地界定公眾常情與專業思維的作用范圍,可能導致公共執行行為陷入矛盾。 即使我們適當解決了公眾常情與專業思維空間的平衡與合理作用范圍問題,卻仍可能因特定參與公眾的選擇性機制而導致重大偏差:基于操縱性選擇的公眾參與———專業權威有意識選擇來自自己系統以外的、贊同自己行為邏輯的民眾作為聽證、陪審、公共評價的參與者;基于“專業性”的公眾參與———選定某些民眾作為聽證、陪審、公共評價活動的常規參與者;基于覆蓋面偏頗的公眾參與———在利益關聯的主要個人與利益群體中,僅有部分利益相關者有可能參與。在這些情形下,公眾參與不僅不足以糾正專業思維的不足,還足以產生新的弊端。 在涉及特定公共決定的事項上,相關事項所涉及的利益關聯者甚多,而且在不同事件上影響到的利益關聯者的數量、類型與形態都有區別,因此選擇陪審員、聽證參與者、公共評價參與者需要設定某種類似隨機抽樣,或分層配額抽樣的開放式遴選機制、適度的知識培訓、透明的參與互動過程、合理的參與回報與激勵。在以民為本成為基調的時代,社會治理工作的重心應轉換到監督與反對虛假的“以人為本”口號與操縱機制,而建設更加科學、合理、民主的公眾參與機制,以輔助糾正精英化公共行動中的偏差。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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