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監督私房錢是因噎廢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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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0日 08:04 中華工商時報 | |||||||||
蘇子川/文 據民盟中央調查,49.56%的女性認為應將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雙方的名下,36.88%的女性認為應以多種形式保障妻子對丈夫各種收入的知情權。為此,民盟中央提案建議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妻子對丈夫的各種收入有知情權。
———《信息時報》 對這個建議,筆者持有不同異議。這種打著維護婦女權益的旗幟,來保障妻子監督老公私房錢的權利,只能是看上去很美。這種做法,本身也有悖于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關于婚姻家庭財產規定的法理精神。更重要的是,它容易有損于夫妻之間感情的良性發展,造成對男性公民的合法權益傷害,產生特定的負面效應。 其實,用立法形式來保障妻子監督老公私房錢的權利,本身就根本不具備法律的普適性。顯然,這樣的做法,其著眼點就是針對婚姻關系中女性相對處于經濟弱勢的一面,其適用性也僅在于那些雙方收入嚴重不平衡的家庭,可見,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普適性。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精神,夫妻之間人身關系是起決定作用,財產關系則處于從屬地位,是不能脫離人身關系而獨立存在的。現在,給妻子翻丈夫錢包的權利,也就相應地規定了丈夫有義務配合妻子調查自己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義務。婚姻家庭的財產關系也不具有等價有償性質。這種做法,就是完全把婚姻關系雙方的財產關系置于人身關系之前,有悖于法理精神。 作為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應該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經濟關系從本質上講不屬于這種人身關系的內容。試想,妻子翻丈夫錢包,有了法律的保護,丈夫們的小金庫是可以徹底宣告“破產”了。但是,這樣的做法,離良性引導夫妻之間感情,顯然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如果處理不當,很容易加劇了感情的分化,甚至造成家庭的解體,這就有違婚姻關系的本質了。 我們必須承認,當前,法律已經賦予了男女在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平等的發展權。當前,部分女性在家庭經濟占有上,較男性來說,可能處于相對弱勢地位,這里面有很多復雜的原因。也許有的女性是因為遭受到來自社會和家庭的歧視或不公正的待遇,才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但這只能說明,她們未能利用好現有的相關法律武器,實現自我發展和自我保護。 我想補充一下的是,當前社會上還存在著一些女人以結婚的名義合法占有男方的錢財現象,如果立法保障妻子監督老公私房錢的權利,則更容易給這種人以可乘之機,這實質上侵害了婚姻主體中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社會在不斷發展和進步,婚姻制度也在面臨著更多的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但不論如何,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能違背婚姻的本質,不能不符合我國的民情國情,更不能有悖于現行的相關法律制度。而且,維系良性的婚姻關系,也絕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武器”,所以,我反對立法保障妻子監督老公私房錢的權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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