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保護企業家:平等與勛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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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9日 13:47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正在火熱進行的全國“兩會”自然少不了來自企業界的聲音。其中有兩個有關企業家的建議格外引人注目。它們呼吁更多地從操作層面給予企業家關懷與重視。 第一個建議來自全國工商聯。這個建議創造性地從刑法角度闡釋了平等問題。 而現在的《刑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與侵犯國有企業財產利益的相關條款比較,對
保護民營企業家首先需要保護私有財產權。去年修憲之后,保護合法私產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當時,有關操作層面的問題就已經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從實踐的情況來看,保護合法私產有著非常豐富的涵義。既要從物權法等民法領域進行明確,亦要針對直接或間接侵犯合法私產的各種行為進行刑法層面的規制。 我國1997年新刑法在此方面已有所回應,如規定了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罪名。但限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該刑法在財產權保護方面依舊是以國有財產為中心的。具體體現就是有關國有財產保護的罪名要更多,同類罪名的刑罰也更重。 無論這一建議是否能被采用,它都大大擴展了有關私有財產權和非公經濟平等權利的內涵。有關私產保護的憲法層面討論固然重要,但如果不能將重心及時轉移到民法和刑法等操作層面來,那么普及私產保護觀念的成果就會大打折扣。 只有在法律實踐中成為具體規則的東西,才能超越被感知的層次,真正成為人們“溶化在血液里,落實在行動上”的習慣。 第二個建議來自香港官司未了的全國政協委員黃宏生。他認為應該給那些為國家經濟做出貢獻的企業家頒發勛章,并且營造有利企業家成長的環境,有意識地對企業家進行保護。 黃認為,中國企業家正在扮演經濟改革“馬前卒”的角色,走前人沒有走過的路,因此做得多錯得也多。黃把企業家“出事”的類型分為五種:一是經營失敗;二是部分企業家自己文化素質的缺乏;三是因經濟問題而“落馬”;四是海外上市的“陷阱”,五是非正常死亡。 他尤其指出,如果對社會其他人沒有造成損失,而是因為企業內部的矛盾造成“出事”的,應予以保護。此外,對于企業欠稅問題,應以補交稅款為主,避免采用上門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方法。 黃的建議不免有自憐自愛之嫌。其對民營企業海外上市所遭遇的法律困境的認識也顯然有失偏頗,畢竟對于資本市場來說,一視同仁和鐵面無私才是維護投資者信心的法寶。但不能因此忽視其所提出問題的重要性。 企業家在任何國家都屬于稀缺的珍貴資源,對于發展中的中國更是如此。國有企業要改革,私營經濟要發展,大學生要就業,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國家的政策,更要有賴于企業家們不斷的努力。長期以來,我國的企業家都處于自生自滅的狀態之中,這顯然與其稀缺的屬性很不相配。 保護企業家并不意味著其可以擁有免受法律制裁的特權,而是需要主動為其創造更好的成長環境,并把保護企業家作為制定政策時的一個重要指標。眼下,企業界首先發出了這一聲音,但更重要的是全社會都發出這一聲音。企業家興則經濟興。正當保護企業家,要成為政府和社會的一項重要責任。這既需要給予企業家們更具有實質意義的平等權利,也需要給予他們具有高度象征意義的榮譽勛章。 (南嶺)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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