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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何時能替魚兒說話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7日 09:15 新京報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會長梁從誡提交一份“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案。

  盡管《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盡管近一兩年,個別地方出現了檢察院對環境違法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例,但杭州市民金奎喜就西湖風景區建無關項目狀告規劃局卻被認定為不具有起
訴資格;金光集團云南毀林案被披露后環保組織卻難以對其提起訴訟;而朱燕翎要向雀巢公司主張轉基因知情權,必須先去購買雀巢公司的產品……

  如此種種,顯現出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卡殼”在了“能不能告”的資格問題上。從“起訴權”的法律條文來看,法院將環境公益訴訟“拒之門外”是依法而為。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起訴者必須與所訴內容具有關聯性,即所訴行為必須侵犯了起訴者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從本質上說,環境是一個整體,對環境的任何細微侵害,都不可避免地對環境整體構成侵害,都會影響到我們每一個公民所享有的環境權益。但事實上我們卻很難證明,云南的一片森林被砍伐對北京居民的生存環境造成了實質損害,四川的一個工廠非法排污影響了上海人的水環境質量……當不能證明環境違法行為對我們造成損害時,我們就無法取得將違法者告上法庭的資格,程序法規定的缺位,讓實體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成為不能“充饑”的“畫餅”。

  因此,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當務之急,就是要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啟動立法程序,對現有訴訟程序法進行修改,賦予環保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讓熱心環保人士能走上法庭,代表“不善于說話”的環境受害人和“不會說話”的動物、植物在法庭上陳述他們的觀點,主張他們的環境權益。

  不會說話的魚兒不能走上法庭,但法律卻能給人們為它說話的權利。在美國著名的“魚兒不會說話”判例中,經過環保團體的兩次訴訟,小田納西河上耗資1億多元的水庫大壩最終停建,因建壩受到影響的珍稀魚類蝸牛魚的生存家園得以保存。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讓美國公民和環保團體得到了為“不會說話的魚兒”說話的權利,蝸牛魚成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受益者。相形之下,在有關專家和公眾為其奔走呼吁的同時,我國的不少珍稀魚類和其他生物卻每每無聲地陷入了生存環境改變、種群瀕危的困境。

  在今年的兩會上,我們似乎不該再停留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該不該建立的討論上,而是什么時候啟動立法程序將這項制度落到實處。只有到了那時,我們才能理直氣壯地代表“不會說話的魚兒”和更多不能走上法庭的人與生物,走上法庭要求法律維護他們和公眾的環境權益,要求法律懲處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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