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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企業家為何易在香港觸礁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3日 18:33 中國青年報

  記者 楊亮慶 實習生 楊思遠

  本報北京3月2日電

  本報記者近日就創維案對香港大學法學院戴耀廷教授進行了電話采訪,他給記者分析了內地企業家易在香港“觸礁”的主要原因。

  對“貪污”的理解不同

  戴教授首先指出,對于什么是“貪污”,在概念上兩地可能有一些不同的認識,而且這個也不單是內地和香港的區分。在香港,私人機構里也可以有貪污,如公司職員不能拿老板的錢,而在內地,只有國家公職人員才能構成貪污罪。

  在內地的私營機構里,商業活動中的一些行為有很多可能是一種習慣,大家都是這樣做的,但是如果按照香港法律對于“貪污”的嚴格定義,可能就是犯罪。當立法的要求比較高的時候,很多看來沒有問題的行為也可能成為一種違法行為。

  戴教授說,還有一個可能是執法的問題。內地在執法上可能有這樣的情況,就是法律上雖然有規定,但存在一些“灰色”的情況,如果你調查下去,你可能會發現一些問題,但是如果不調查,可能就看不到什么大問題,這就取決于是不是去調查。我是指,內地執法機構執法的力度應該一樣大。

  戴教授表示,這個可能就是內地執法機構和香港廉政公署不同的地方,在內地,對于一些比較“灰色”的地方,他們可能會容忍。而香港不是這樣,就是一定要查。

  廉政公署查案不一定需要舉報

  記者提出,內地《刑法》中也有這樣一個罪名,叫做“挪用單位資金罪”。戴教授表示,除了法律的明文規定外,更重要的是執法者對法律要求的理解。

  戴教授說,所有執法機關都應該進一步理解法律的要求是怎樣的,當執法者采取一個比較進取的方法去理解法律要求的時候,調查的力度就會大得多。但是,如果執法者對法律要求的理解比較保守,或者甚至是一些執法機關本身也有問題,他就不會去進行干預,這個時候可能就會出現無人追究犯罪的情況。

  記者問,如果沒有民眾舉報,香港廉政公署會不會主動對貪污行為開展調查?

  戴教授回答說,不一定需要有人舉報,只要有了一些資料,比如說媒體報道顯示可能有貪污的情況,不需要有任何人投訴,廉政公署就會主動去調查。

  文化上的差異也是原因之一

  戴教授告訴記者,執法機構的行為,其實也受社會整體文化的影響,因為執法人員也是屬于這個社會的一部分。當一些行為大家不認為是違法的時候,執法人員也就不會進行調查。

  戴教授說,上世紀70年代香港建立了廉政公署,執法上采取的力度也比較大。而內地的一些機構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沒有一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背景,因此在執法上的力度可能就要弱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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