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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公正性取決于群體博弈 應當走向公共立法(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3日 16:28 中國新聞周刊

  人大制度創新是立法公正之本

  立法的程序性公正一方面取決于試圖影響立法的各個群體能否有制度化的渠道表達自己的訴求;另一方面,也取決于立法機構本身是否方便這些群體接近,立法制度設計是否便于各個群體參與,是否給各個群體提供了平等的參與渠道。

  我國憲法第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相應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是各地的立法機構。隨著人大制度的健全,人大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承擔起了立法的重任。由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天然地相對超脫于各個行政部門,因而其立法更為公正,也會對公共利益給予更多考量。同時,全國人大及各地人大也都在探索“開門立法”的形式。

  不過,上述探索仍然是單方向的。換一個角度看,在人大制度創新與改革中還需要考慮,如何讓利害相關者及公益團體更方便地接近人大、參與人大立法。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一方面,人們可以方便地接觸到人大代表,但大多數人大代表不具有立法技巧,其所提議案通常進入不了立法程序;另一方面,人大常委會、尤其是各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對立法有較大影響,但人們通常較難接觸到他們。

  與此同時,人大代表及常委委員的“立法意識”和“立法代表意識”比較淡漠。很多人大代表沒有意識到,根據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他們是國家及地方立法機構的成員,他們的主要職能就是立法。

  目前,一些比較新銳的全國和地方人大代表已具有較強烈的立法意識和立法代表意識,并試探通過種種立法技術提高議案質量。比如,有些人大代表自費進行立法調研,或就法規提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還有一些代表自費聘請法律與專業助手。

  既然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立法機構,地方人大與政府組織法規定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地方立法機構,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會委員就需要具備立法意識,也應當為這些代表和常委配備行政與法律助手,使其能夠真正有效地承擔其立法職能。為便利立法機構制定出公平合理的法律,花費一些成本是完全值得的。

  光有籠統的“開門立法”是不夠的,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是“公共立法”。即立法機構與社會各個權利與利益集團之間存在雙向互動渠道,各個群體的訴求能夠上達立法機構,而立法機構又能相對超然,在利害相關人、專業意見、一般民意之間維持平衡,并考慮到理性、正義這些普遍原則。由此所得到的法律,才有可能是良法,才能成為法治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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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新聞周刊》封面故事:

  影響中國立法的力量

  立法轉型 行政部門仍居主導地位

  反壟斷法背后的部門卡位

  立法中的外資身影

  證券兩法中的學者力量

  完善拆遷條例的民意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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