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公正性取決于群體博弈 應當走向公共立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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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3日 16:28 中國新聞周刊 | |||||||||
打造均衡的立法代言機制 對立法過程發揮影響,本身并無不妥之處。以直銷立法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立法過程為例,外資企業既然在中國擁有利益,當然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通過游說行政部門的方式來影響立法、影響政策,也是完全正當的。有輿論帶著民族主義情緒批評外資企業
其實,真正應當引起人們關注乃是這個問題的另一面:當初政府在制定歧視性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時候,內資企業為什么沒有發出自己強烈的反對聲音,而眼睜睜看著該法規順利地通過?今天,當行政部門已在醞釀取消該歧視性法規、而專家學者議論紛紛、外資企業強烈表示反對的時候,為什么內資企業沒有發出強有力的支持之聲,以至于相關草案未能列入本次人大的議程? 外資企業習慣成自然地將其在國外的做法帶進了中國,從而凸顯了內資企業、以及整個社會各個群體在參與立法的意識與技巧方面的巨大欠缺。 當然,相對于以往,隨著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提高,各行政管理部門、企業群體、公益團體、利害相關的個人、專家與知識分子都或多或少地試圖參與立法,通過影響立法來影響公共政策。各個力量在立法環節上展開競爭,都試圖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或者維護公共利益——這兩者目標有時是沖突的,有時則是重疊的。 各群體發揮影響的渠道也已初現雛形。或通過媒體——包括網絡媒體——塑造社會輿論,或通過游說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起草立法或制定規章過程中把自己的訴求寫進去,或直接與人大代表接觸,在人大的起草或審議過程中施加影響。 尤其是媒體的作用似乎相當大。比如,北京曾準備制定限制乞討的地方法規,傳統媒體和網絡媒體給予了鋪天蓋地的批評,最終有關部門決定暫不制定這一法規。 不過,這樣的影響顯然是不均衡的。不同群體參與立法的意識、技巧、渠道都存在較大差距。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壟斷企業天然地具有渠道方面的優勢;外資企業具有意識和技巧方面的優勢,大型跨國公司通常也具有渠道方面的優勢;而普通民眾則在渠道上處于劣勢。如何給這些弱勢群體提供有效的參與渠道,是立法改革所要考慮的。而他們的弱勢,歸根到底,源于權利的弱勢。 參與立法的意識和技巧需要每個團體自己養成,需要提高自身的組織化程度,來自己發現渠道、建立渠道。而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政府可能需要進行更大范圍的改革,為每個群體聚合自己的成員、形成集中的權利與利益訴求創造條件。 比如,企業表達自己權利和利益訴求的主要工具是商會和同業公會、行業協會。但目前大多數商會和協會都具有半官辦色彩,更多是利用企業給自己掙錢,而很少就立法和政策問題表達企業立場。因此,政府需要考慮對商會和協會進行改革,基本方向就是商會、協會民間化,承認企業自行組織的商會、行會的代表性,賦予其合法地位。 同樣,如何使得在立法和公共政策決策過程中普遍失語的外來人口、農民工、農民能夠真正地聚集自己的意見,發出自己的聲音,恐怕也需要較為重大的社會治理模式變革。如果沒有農民工、農民的自治性組織,單個農民只能在政府出臺不公平的政策之后走上上訪路,而不可能通過影響政策的制定而使政策相對公平一些。 當然,這些相對弱勢的群體自己可能缺乏發言的技巧,那么,政府可能需要給予公益團體以更廣泛的活動空間,使他們能夠在立法過程中為農民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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