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黑錢外逃途徑只有防疏堵三箭應齊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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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8日 08:56 新京報 | |||||||||
為了將非法收入移出國門,大小貪官們可謂無所不用其極,四處尋找執法部門的防范漏洞。2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給非法資金外逃之路又設了一道法律之鎖。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去年11月由中
值得警惕的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至今尚未接到一起金額超過50萬元的個人財產轉移申請,但在過去9個月里,僅公安部門在打擊地下錢莊、處理非法外匯交易窩點的專項行動中查獲的非法資金就達125億元人民幣。如此懸殊的對比,說明資金轉移的“官方通道”上應層層設防,奔涌于地下錢莊等“黑路”中的資金暗流也萬萬不能忽視。 地下錢莊,作為一種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非法組織,是隨著成克杰、賴昌星案的曝光凸現于公眾視野的。然而,利用地下錢莊清洗黑錢、轉移贓款并非成、賴二人的專利。今年年初發生于東北、河北的金融大案,逃犯都是借助地下錢莊將巨額資金移至境外。按理說,打擊地下錢莊的行動從1998年就開始了,為什么到現在仍是反洗錢斗爭中一座難以逾越的大山? 其實,要解決地下錢莊問題,關鍵還是應“疏堵并舉”。除了《暫行辦法》分離出的個人財產外,一部分正常的外匯需求,也應通過政策調整納入正常的銀行體系,避免它們與各類非法資金魚龍混雜,助長地下錢莊的潛滋暗長。 另外,《反洗錢法》的立法進度應適時加快,整合散見于各部門規章中的洗錢規定,使之成為打擊各類洗錢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 在刑事立法上,雖然1997年修訂刑法時設置了洗錢罪,但8年下來,全國法院洗錢罪的判例屈指可數。 許多大型地下錢莊的經營者被抓獲后,因為不符合洗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最終只能以量刑很輕的非法經營罪處理。因此,立法部門極有必要調整洗錢罪的犯罪構成,把各類腐敗犯罪也納入到洗錢的上游犯罪中去。 我國已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即將加入國際反洗錢組織———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接下來的工作,一方面是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反洗錢框架,一方面是提高現行法規的操作性與嚴謹性,減少漏洞,真正牢牢守住黑錢轉移的“官道”,堅決斬斷黑錢轉移的“黑路”。 回到五部門的《通知》上,《通知》要求嚴查國家公職人員100萬人民幣以上的資產轉移,那么,該采取什么措施防范某些投機者改名換姓、化整為零呢?另外,“國家公職人員”并非規范的法律術語,其含義與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很容易混淆,這些都是值得重視的問題。提出這些問題不是為了吹毛求疵,畢竟,立法中的任何一點疏忽,都會增加執法者的疑惑,也將給殫精竭慮的不法者們帶來可乘之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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