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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新規定有所進步但仍然有限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5日 09:52 《經濟》雜志

  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知情權、土地補償費分配等方面出臺了若干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的新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予以補貼;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被征地農民視不同情況,
分別實行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并應告知當事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基于中國城市化的大背景和各地“經營城市”的小氣候,即使我們實行嚴格的農地保護制度,征用農地仍將加速,這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趨勢,無須對此大驚小怪。但必須引起全社會高度警惕的是,如果征地補償安置制度不公平、不合理、不規范,征地不僅會造成財富損失,而且可能引發社會動蕩,當前某些“開發區”土地撂荒現象以及被征地農民集體上訪問題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征地補償問題事關農民的衣食飯碗、土地價值的再分配、全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可不慎!

  透視諸多征地糾紛,不難發現焦點有二:征地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是否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許多征地糾紛的起因,乃是當地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為開發商的私人利益服務,低價征地、暴力征地、違法征地,結果導致激烈沖突;即使國家基于公共利益考慮而征用農地,如興建基礎設施和大型工程,如果補償政策出現偏差,仍會產生諸多矛盾,畢竟市場經濟觀念已深入人心,很難要求農民“舍小家,顧大家”,何況農民作為低收入群體,若繼續提供“原始積累”,顯失社會公平。雖然《指導意見》相對于此前的征地補償安置規定已有重要突破,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共利益的確認”和“補償標準的確定”這兩個核心問題,而且有關規定過于寬泛,經不起進一步追問: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是如何衡量的?被征地農民是否有權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府干預用地單位勞動用工之舉是否正當?聽證是否由獨立的第三方主持?聽證的結果對于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何影響?如何約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分配土地補償費?

  雖然其他國家不乏征地補償安置方面的成熟經驗,偏偏我們無法實施“拿來主義”,原因在于我們的土地制度和決策程序十分獨特。如果遵循市場經濟原則,“補償標準的確定”本來不成問題,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準,用地單位和被征地農民談判即可;而我國卻是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農村土地則屬于集體所有,因此不是用地單位和被征地農民談判,而是國土部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宣布征地政策,并且由于土地市場發育不良,難以發現市價標桿,于是按土地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數確定補償安置標準,而土地平均年產值并不容易準確評估,倍數的確定更是彈性極大,從10倍到30倍都是合法的,因此“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實際上難以確定。如果依據公共選擇程序,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改變土地用途,這需要召開聽證會,規劃部門充分聽取各界意見,尊重利益相關者的意志,然后決定是否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而我國土地規劃是“自上而下”的,且缺乏穩定性,不受立法機關約束,也無需聽證程序,財政動機、部門利益、長官意志即可令規劃變臉,其間自然難以避免權力尋租。

  《指導意見》的諸多內容相對于此前的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無疑是一種進步,但它所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又注定是有限的。欲真正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必須從土地制度和決策程序的改革入手,賦予農民產權主體資格和公共選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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