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貪官外逃中外合作不能僅限零敲碎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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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5日 08:58 新京報 | |||||||||
日前,美國聯邦調查局國際執行局局長ThomasV. Fuentes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時說:“對余振東這樣的腐敗官員,我們會來一個,查一個,遣返一個。”另外,Fuentes先生表示,中美兩國已建起聯合打擊刑事犯罪的長效機制。 我們注意到,談及余振東的歸案,Fuentes使用了“遣返”而非“引渡”一詞。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中美兩國尚未簽署引渡條約,在缺乏條約依據情況下,雙方無法啟動引渡
國際法上人員移交的形式,主要包括引渡、隨案移交、被判刑人移管、遣返四種,這里的遣返,主要針對偷渡和非法移民者。而余振東先是被美國以欺詐罪名判處12年監禁,再經過中美協商達成特別協議后遣送回國,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遣返”。 說到底,其歸案的依據,主要還是《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和經過反復談判達成的個案協定。 2000年達成的《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中美兩國在刑事司法合作上邁出的一大步,但該協定主要著眼于管轄、取證和物品移交等程序環節,在引渡嫌犯、沒收犯罪資產上尚無細致安排。 既然缺乏制度安排,具體個案便只能以談判形式進行政策抉擇。 余振東的成功歸案,對人們是很大的鼓舞,然而,在不久的將來,我們還將不得不面對更多的王振東、李振東,如果全部指望個案合作,不僅加大了司法成本,案件本身也會面臨一系列質疑,比如“攜款出逃的官員被承諾免死是否有悖平等原則”、“未經法庭審判承諾最高刑期是否違反刑事訴訟基本原理”,所以,個案合作必須轉化為國際合作反腐的長效機制。 所謂長效機制,首先是指各方都要充分認識國際合作反腐的重要性,互設常駐機構,相關部門加強溝通,積極進行情報交流和案件通報。在這一點上,正如Fuentes所言,中美合作進展迅速,在過去的兩年里,雙方都成為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布什也在去年發布命令,宣布禁止卷入腐敗活動的外國人移民美國,并在美國本土加強了沒收外國貪官非法資產的力度。這些都為雙方的合作拓展了廣泛空間。 當然,既然是長效機制,我們也不能光看人家的態度,個案中的討價還價,最終還是應落實為白紙黑字。如果缺乏規范的程序,一切談判都只能淪為桌上的利益博弈,缺乏穩定性和公信力。 在此方面,沒有國際刑事協助法是我國一個很大的缺憾。比如Fuentes聲稱,如果中方提出調查申請,美方將“來一個,查一個”。那么,該程序該如何啟動?我國又應由什么部門具體承擔這一溝通之責呢?在我國已簽訂的幾十項司法協助條約中,有的指定司法部負責,有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幾大部門固然都曾在以往個案中承擔過相應職責,但是,若溝通由固定部門負責,不僅符合國際通例,還將有助于建立順暢、穩定的聯系渠道。 另外,為了應對“死刑不引渡”這一國際法原則,應由什么機關,在什么前提下作出不施用死刑的決定?又由何機關按何程序正式對有關國家進行承諾?這些都是實踐中亟待解決與規范的問題。 國際合作,不僅是觀念扭轉、溝通加強的過程,也意味著法律細節的不斷完善。如是,合作才談得上可操作、有效率。只有《反腐敗法》、“國際刑事協助法”正式出臺,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引渡法均依照與國際公約銜接的標準予以完善,繁瑣的個案合作才將被穩定的長效機制取代。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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