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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交通卡官司不只具有個案意義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2日 12:05 紅網

  近日北京的牡丹交通卡官司有了最終結果,法院終審判決工行宣武支行返還司機喻先生牡丹交通卡補卡費69.2元及利息。喻先生在這場官司中取得了勝利,但是勝得不夠徹底,因為他要求北京分行停止執行自定的收費標準,同時將新的補辦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物價部門審批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法院認為,喻先生的這一訴訟請求不屬于此案審理范圍,法院不予處理。因此喻先生此次訴訟的成果只是他個人的勝利,訴訟的成果只有他個人享受。

  我們顯然不能指望所有丟卡付出了100元補卡費的司機都像喻先生這樣走上法庭,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得到公正。事實上,這樣作也沒有必要。因為如果那樣,付出100元補卡費的司機們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而我們的法院也將浪費更多的司法資源,以及所有納稅人的金錢。無論對于社會和當事人都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情。其實俞先生并不是為他自己和他付出的100元錢打這場官司,他是在為北京市200多萬司機在爭取正當合法的權利。我們可以說,喻先生是在作一項公益事業,在進行一場有利于全社會的公益訴訟。

  然而為什么喻先生的初衷沒有實現,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我們不得不反思如何改進現有的司法制度,使之更合理更公正。

  筆者以為,我國有必要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賦予消費者協會代表廣大消費者提起涉及特定消費群體訴訟的權利。據筆者所知,西方一些法制發達國家已建立了頗有成效的公益訴訟制度。在德國,消費者協會可以以特定消費群體的名義提起訴訟,而一旦勝訴,所代表的消費群體將會全部自動受益;在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也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維護市場公平為目的的訴訟,這一形式的訴訟還被認為是進行法律試驗和改革的重要途徑。目前在我國則缺少這一法律制度,只有當事人才具有提起訴訟的資格。而正是由于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使得喻先生的牡丹交通卡官司只具有“個案意義”,不具有普適性。因此形成了雖然喻先生官司勝訴,而另一邊工商銀行執行規定照舊的尷尬局面。

  要讓這類涉及消費者群體權益的官司不只具有“個案意義”,我們需要有喻先生牡丹交通卡這樣有意義的“個案”,更希望這樣的個案能夠推動法律制度變革。

   

  (稿源:紅網)

  (作者: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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