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全球污染減排市場交易時代已經到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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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19:15 新華網 | ||||||||
陳言卿 樂紹延 作為聯合國歷史上首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協議,《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雖然《京都議定書》已經是一個已經“大幅縮水”的議定書———美國這個占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四分之一的頭號工業化國家拒絕簽署,但它的生效仍然值得慶賀, 因為它的生效和實施,將對促進建立全球環境管理體系和機制具有重大的、里程碑式的
每個國家都害怕自己付出被別人無償“搭便車” 許多人都聽說過“溫水煮青蛙”的典故:將青蛙置于水中,小火慢慢烘烤加熱,剛開始青蛙感覺不到危險的存在,等到有所察覺時,已然無力逃脫。 青蛙們的無知和短視非常可笑,但很不幸的是,作為智慧生物的人類似乎也陷入了同樣的怪圈:“溫室效應”的存在讓我們所在的地球溫度緩慢地上升,并已經造成了氣候的改變——南極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擴散;喜馬拉雅主峰上的景觀因冰川的消融而改觀;越來越頻繁的厄爾尼諾現象帶來了氣象災難;全球海平面的上升威脅到太平洋小島上的原住民的家園。種種跡象已經預兆了危險,但人類的反應卻依然是遲鈍而無力,更有甚者,造成地球“發燒”的始作俑者不是別人,正是人類自身,而且至今人類還在不停地往灶里添柴加火,殊不知水里面煮的正是自己。 聰明的“青蛙們”開始意識到了危險,但糾纏不清的利益分配問題卻讓它們難以采取一致行動。要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就意味著要增加成本,這時問題出現了,誰來為此買單呢?生產所帶來的收益歸自己所有,而污染造成的損失卻可轉嫁給周邊甚至全人類共同分擔。產權的界定不清導致所有人都沒有減少排放的積極性,原因就在于他們投入的資本收益不完全歸自己所有,有可能被他人無償使用。 于是,人類陷入了一種兩難的處境:一方面深知破壞環境所帶來的巨大危害,另一方面卻由于收益與成本的不對稱而不愿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人人都害怕自己的付出被別人無償地“搭便車”。 那么,我們在日益惡化的環境面前就束手無策了嗎?就這樣互相推諉責任直至墮入萬劫不復的深淵了嗎?這時,一部分聰明的“青蛙”想出了解決利益分配問題的辦法,于是就有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出臺以及隨后《京都議定書》的簽署。 巧妙的制度安排解決全球環境難題 《京都議定書》在減排途徑上提出了三種靈活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約(JI)和排放貿易(ET)。 清潔發展機制允許發達國家通過資助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的具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效果的項目,獲得一部分減排指標,用于完成其在議定書下承諾義務的一部分。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也可以受益于這種項目。聯合履約與清潔發展機制相似,主要區別在于項目只能是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排放貿易是指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這三種減排機制的核心內容,就是實現排污權的可交易,明晰環境問題中所涉及的產權問題,用市場經濟的靈活調控方式來取代生硬的罰款或者行政約束,同時,盡量做到在世界范圍內的減排成本最小化。比如,清潔發展機制允許發達國家以資金和技術來幫助發展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沖減自己的減排額度。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減排額度降低了自己減排的成本,而從發展中國家這方面來看,用減排額度換來的資金和技術可幫助本國減少環境污染,可以說是一個互利、雙贏的結果。 這樣,一個非常棘手的涉及到主權國家利益分配的復雜問題,竟然在一種巧妙的市場經濟制度下迎刃而解了。減排機制設計之精巧,以及設計者所表現出的極高智慧,令人擊節贊嘆。英國《衛報》在評價對《京都議定書》三個“減排”方式時稱,這些靈活的方式是《京都議定書》最終獲得通過的重要原因。 “看不見的手”再次發揮了威力,那么,對于我國,《京都議定書》中所體現的以巧妙的經濟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思路是否可以借鑒呢? 《京都議定書》前途漫漫 按照《京都協議書》的規定,所有發達國家在2008至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2%。其中,歐盟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但該議定書允許澳大利亞增加溫室氣體排放8%,挪威增加1%,冰島增加10%。俄羅斯可以維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 該協議書還規定,包括中國和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沒有減少排放的義務,可自愿制訂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目標。《京都議定書》需要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至少有55個國家批準之后才能生效。 《京都議定書》雖然已經生效,但依然面臨著眾多的嚴峻課題。日本媒體認為,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美國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使防止地球變暖的全球計劃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許多國家要實現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并非易事。就連一向十分積極推動《京都議定書》生效的日本,要達到預定的“減排”目標也是困難重重。 日本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到2012年,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6%。日本有關統計數據表明,2003年度日本溫室氣體總排放量換算成二氧化碳為13.36億噸,與1990年相比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8%。因此,到2012年日本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比現在減少14%才能達到“減排”目標。 《京都議定書》的中國意義 2005年初,經常被視為“弱勢”部門的國家環?偩陡然發力,以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名義,叫停了30個總投資達1179億多元的在建項目!安樘庍`法違規項目,國家環?偩譀Q不手軟!環評法不是橡皮圖章!”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此舉一出,社會各界好評如潮,對去年“審計風暴”記憶猶新的公眾驚呼,“環保風暴”來了。 在一片叫好聲中,一些專家卻從中看到了一個讓人擔憂的事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遠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大家都依法辦事,這場‘風暴’是刮不起來的。” 在我國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中,賦予環保執法部門的權限不夠,對污染企業難以形成足夠的震懾力。以環境影響評價法為例,該法規定,對違法項目的最高罰款金額為20萬元。這對于動輒上億元的項目來說,如九牛一毛。專家呼吁,應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執法權,讓環保法律有足夠的“殺傷力”。 此外,單靠行政手段和環保部門的“風暴”來解決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顯得力不從心。專家建議,可以借鑒《京都議定書》中的制度設計,更多地引入市場經濟手段來解決環境難題,通過界定環境等公共產品的產權,將公共產品像商品一樣交易轉讓,從而避免所謂的“公共產品悲劇”,這實際上也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所闡述的內容。打個比方,如果把用行政手段遏制污染排放可以說成是“堵”的話,用市場機制來解決污染問題就可以說成“疏”,“疏”的目的不是完全杜絕污染物的排放,而是通過因勢利導,將“水”引到“洼地”,也就是減排成本低的地方排放,從而實現整個社會控制污染的成本最小化。 據有關媒體報道,在我國,排污權交易的第一個典型案例出現在江蘇省。2002年夏,江蘇省太倉市計劃擴建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但在設計方案中每年二氧化硫排放超標2000噸,工程面臨擱置的困境。而當時南京下關電廠每年二氧化硫的實際排污量比核定量少了3000噸。于是在江蘇省環保廳的協調下,雙方實施排污權交易。從2003年7月起至2005年,“太倉港”每年從南京市下關發電廠異地購買1700噸的二氧化硫排污權,并以每公斤1元的價格支付170萬元的交易費。雙方還商定到2006年之后,將根據市場行情重新決定交易價格。 交易的結果看起來是皆大歡喜,但事情并不都是這么簡單。排污權交易在我國還面臨著諸多問題:由于普遍技術水平較低和缺乏環保資金,減排的供應方嚴重不足,大部分企業排污都處于超標運行狀態,自顧尚且不暇,何來余力出售減排指標?另外,如果企業向環保部門“尋租”的成本低于購買減排指標的費用,還可能帶來“尋租”腐敗等問題。 不能指望能夠找到一種完美制度讓所有的問題迎刃而解,我們所能做的,只是在種種的備選方案中挑選出最優的一種選擇。依靠一種以經濟為誘因的制度,把環保問題納入市場經濟的軌道,讓“看不見的手”自發地進行調節,從而降低減排的成本,最終達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目的,這恐怕就是目前人類能夠選擇的最佳路徑。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