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補償遏制礦難一廂情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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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10:22 中華工商時報 | ||||||||
李清/文 新年剛過,遼寧阜新孫家灣煤礦發生了一起特大礦難,死亡200多人。實際上,類似這樣的礦難近些年來不斷發生。針對十分嚴峻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大家一直在積極探尋破解之道。有人認為,遏制礦難的關鍵在于提高補償標準,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主張提高礦難補償標準者認為,礦難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安全投資不足,煤礦在受利益驅動超負荷生產時,很容易誘發災難性事故,因此提高礦難死亡的補償標準,可以增加礦難的經濟成本,激勵企業進行安全投資。然而筆者認為,礦難發生的最主要原因并非安全投資的不足,遏制礦難不能完全依賴經濟手段。事實上,很多國有大型煤礦擁有相當完善的安全設施與規章制度,但由于管理上的松懈,及不嚴格按照規范進行生產操作,照樣發生了安全事故。 而指望靠提高補償標準來對企業產生經濟震懾力,可以說是一種十分天真的想法。山西省于去年年底作出新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補償金不得低于20萬元。從表面上看,提高補償標準將使煤礦企業承受不起死人的代價。然而事實上,對于一些盈利動輒上百萬、上千萬的個體礦主來說,提高了的對單個礦工的補償標準依然不足以完全消除他們的僥幸心理。而對于一些國有煤礦來說,礦難補償反正也是國家出錢,補償標準提高與否對這些煤礦的領導也很難產生有效的震懾力。 認為提高補償標準就能遏制住礦難,是把對礦難的懲罰依然停留在礦主身上。事實上,要讓煤礦企業“死不起人”,更應強化的是安全監管者的責任意識。如果不在安全監管者頭上高懸一把利劍,讓他們在發生了礦難之后承擔相應的經濟、政治和法律責任,即使將煤礦企業罰得傾家蕩產,也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事實證明,事前的強制性防范與事后的經濟賠償相比起來,后者更能產生穩定而持久的效果,而事前的強制性防范顯然與補償標準多高無關。 此外,提高補償標準的舉措本身也可能出現負效應。比如煤礦的風險成本提高以后,一些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生產熱情有可能下降,從而影響到市場的煤炭供應。而更讓人擔憂的是,由于補償標準突然大大提高,一些個體礦主怕因一次事故就賠個精光,而很可能在發生礦難時選擇隱瞞真相,從而使瞞報礦難的現象更多地發生。筆者在這里并非不尊重死難礦工的生命尊嚴,而是覺得在多年來各地對各類煤礦的安全整頓工作都常!白哌^場”的情況下,提高后的礦難補償標準能否得到剛性的落實還實在是一個未知數。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