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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頻發礦難要防止落入唯經濟論的陷阱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09:21 新京報

  2月14日發生在遼寧孫家灣的煤礦事故,遇難人數已上升到210人,尚有5人下落不明。此次礦難再次引發人們的諸多反思。

  目前,我國擬制定統一的傷亡賠償標準是,如果責任全在企業,對一個青壯年的賠償額度最高是20年的工資,依據是當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資。這個賠償標準的提高是希望在提高企業事故成本的前提下,促使企業重視安全投入,真正意識到預防的重要性。(見2月17日
《競報》)北京有學者也撰文希望通過提高補償標準的辦法來遏制礦難發生,該學者認為:“大幅度提高礦難死亡補償標準,增加礦難的成本,激勵企業進行安全投資,也敦促煤炭企業在安排超負荷生產時三思而行”。(見2月16日《新京報》)使用經濟手段促進并確保生產安全,對安全者獎,對事故責任者罰,對受害者賠,是多年來始終采取的一項基本措施。但是現在看來,這種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有效遏制礦難的發生。陜西銅川“11.28”礦難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礦領導的年安全生產獎勵9萬元,事實證明,高額獎勵也沒有阻止事故的發生。

  目前,國內還有多個煤炭生產省區推出了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通過經濟制裁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法人責任,逼著他們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加大安全防范措施。但是,這項制度主要針對的是非國有煤礦,解決的是“企業出事故,老板掙錢,政府花錢處理事故”的弊端,缺乏遏制礦難的普遍針對性。

  從重獎、重罰到重賠,這種“唯經濟論”的解決方式的最大弊端在于,一個傾向掩蓋了另一個傾向,很容易產生某種副作用。單純的經濟手段,只會加重整個行業的投機性,增加的不是責任意識,而是冒險成本,最終,這些新增的冒險成本都會轉嫁到生產工人的頭上。特別是在廉政機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經濟手段不僅不能提高“安全系數”,反而容易制造出更多的事故隱患。

  現在,大家越來越清楚地看到,礦難事件的頻頻發生,暴露的恐怕不僅是具體的技術問題和管理問題,從根本上講與地方經濟戰略決策和地方政府的依法監管水平都有很大的關系,礦難發生后單純問責礦主,不糾正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失誤,不通過法律手段嚴懲官員的監管失職,是說不過去的。

  當然,現在所采取的一些重獎、重罰和重賠,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絕不能作為惟一的手段。遏制礦難的制度建設,更不能走進“唯經濟論”的陷阱里。

  □康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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