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傷亡賠償標準不該有上限無下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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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8日 09:00 新京報 |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將制定統一的傷亡賠償標準,目前國家擬制定的統一傷亡賠償標準是:如果責任全在企業,對一個青壯年的賠償額度最高是“20年的工資”,依據是當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資。(2月17日《競報》)遼寧孫家灣礦難中已經消逝的212條生命正震顫著人們的心靈。此時媒體刊出“國家將制定統一傷亡賠償標準”的新聞,想要傳達的信息是:國家有關部門正試圖通過提高工人的傷亡賠償標準,達到使企業“死不起人”的目的,從而遏制惡性安全事故頻發的勢頭。然而,遺憾的是,規定了上限而無下限
確定傷亡賠償標準,就是給人員傷亡的賠償“定價”;規定傷亡賠償的上限,就是確定人員傷亡賠償的“最高價”。然而,“20年的工資”真的足以補償工人健康乃至生命的損失嗎?”20年工資”看似數額不小,但這里的“工資”既非傷亡工人本人平時所拿的工資,也不是行業平均薪酬水平,而是“當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資”;20年的平均工資總額與工人生命健康的價值相比,依舊顯得不夠。而且,平均工資的地區性差異很大,按照當地平均工資計算傷亡賠償金額,極容易出現同樣情況賠償貴賤不均的不公平現象。此外,按平均工資計算傷亡金額的賠償標準,能否惠及戶籍還被限定為“農民”的廣大農民工,也是一大難題。 且不論將“20年工資”確定為“最高價”是否合理,我們認為,單就這種“確定上限”的辦法就讓人如墮五里霧中。 一般而言,確定賠償上限額的目的在于防止賠償數額過高,以避免賠償支付方遭受不當損失;確定傷亡賠償的上限,就意味著防止因工人傷亡的賠償定價過高而對企業利益產生不當損害,其主要功效是防范企業遭受不公正待遇———確定“最高價”,這明明是偏向企業一方的政策措施。然而,政策制定者們卻認為,確定人員傷亡的賠償最高價有利于解決目前人員傷亡賠償定價過低的問題,所維護的是工人一方的利益———這在邏輯上實在無法自圓其說。 最讓人感到憂心的是:在工人整體博弈能力不強的前提下,這種“有上限無下限”的傷亡賠償標準很可能讓工人遭受更為不利的后果。“有上限無下限”的賠償標準賦予了裁判機關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為權力腐敗預留充分的空間。由于傷亡賠償有上限而無下限,企業必然想方設法壓低人員傷亡的賠償標準,因此他們更加有動力通過權錢交易的方式與裁判機關結成利益共同體;而工人一方因為整體博弈能力不足,往往難以抵抗權力與資本聯手形成的巨大合力;結果,“20年工資”的最高賠償額就可能變成遠離工人生活的美好傳說。 早有人指出,工人傷亡的賠償標準過低是導致惡性安全生產事故不斷的重要原因,提高工人傷亡的賠償標準是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良方。但是,無法理解的是,政策制定者為什么會選擇用確定人員傷亡賠償最高價的方法來提高賠償標準?這種南轅北轍且具有高度政策風險的辦法非但無助于維護工人權益,反而可能讓那些無視工人生命的企業老板們大大松一口氣。 其實,提高工人傷亡賠償的最有效辦法是確定傷亡賠償的下限。一方面,只有確定了生命的“最低價”,才能防止工人生命的“貶值”;另一方面,傷亡賠償有下限無上限,給予工人充分的博弈空間,有利于他們通過不懈努力逐步提高自己的生命價值,這才能夠不斷迫使企業經營者增加安全保障投入,從源頭上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惟有如此,遼寧孫家灣礦難這樣的悲劇才會盡早離開人們的視野。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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