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的出臺是為了公平而不是方便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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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7日 10:09 中國青年報 | |||||||||
岳建國 據2月15日《北京青年報》報道,難產多年的《電信法》有望今年推出。報道說,《電信法》的出臺有著很積極的意義,屢屢突破政策底線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不正當行為,將在《電信法》的規范下得到抑制,將為一系列電信難題的解決創造法規治理環境,對于被指“霸王現象”突出的電信行業無疑是一個利好。但是,聯想到以往行業法律法規出臺的
這不是無的放矢。幾個月來,有關《電信法》的討論中,多數都是從監管的角度來考慮問題,而很少聽到“公平”這個字眼,這種現象不利于《電信法》的制定。如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蔣耀平司長去年12月告訴記者:《電信法》應該對那些基礎性的、具有電信管制特性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電信監管權的設定既要考慮是否與政府職能轉變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又要考慮是否符合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和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則;《電信法》既應當反映電信發展改革的成果和實踐,又應當考慮電信改革和技術發展的趨勢,既要體現現實社會關系,又要反映電信發展趨勢;《電信法》既要借鑒國外經驗,又要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不能照搬照抄國外的做法。(2004年12月10日《中國電信業》) 首先我們要承認,國家終于下決心出臺這部法律,其主要原因就是用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監管電信行業的辦法已經難以奏效,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的力量。但是,法律的管理和行政的管理有著本質的區別。法律起源于對弱肉強食式叢林法則的對抗,是追求公平的產物,F代國家制定法律的首要目的,是為社會各行各業提供一個公平的生存和競爭環境,而行業發展只是其一個副產品而已。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國制定行業法律法規、政策的基調,往往是監管有余、公平不足,表現為不斷地強化對該行業監管的權威,不斷擴大監管的范圍,層層增設監管的門檻,想方設法為監管者提供利益和方便,等等。至于被監管者的權利、感受和是否有利于該行業的發展,那不是首先要考慮的?梢哉f,這種監管意識濃厚的思維方式,已經讓我們吃盡了苦頭,我們之所以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廢除這種缺乏公平的監管體制。 市場經濟的最大特點,在于約束政府盡量不出面為個人和行業制定具體的計劃并監督計劃的落實,而且讓每個人或群體在法律的平臺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機會,從而激發他們的創造積極性,培育其社會自律觀念和相互監督意識。比如說,只要我們將《電信法》制定得很公平,只要民間資本都有建立、利用電信網絡的權利,只要所有合格產品都有平等進入電信網絡的權利,只要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那么電信行業內的各市場主體,尤其是弱勢群體就會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就會有效地限制強勢一方,就會自動地打擊各類違法行為,制止各類矛盾。也可以說,公平的法律,其本身就是對電信行業的“監管”,只不過這種監管不用花納稅人的錢,更有效率、沒有權力的影子罷了。 過去,每當電信產業內出現難以解決的矛盾,如互打價格戰后運營商們內部和解不成,如屢屢發生互相破壞競爭對手的電纜等矛盾時,電信內部就會發出這樣的聲音:“加快行業立法工作已經刻不容緩”。很明顯,他們的動機是想依靠“法”來“管”競爭對手和壓制消費者的不滿,是想為“監管”而立“法”,是想讓政府繼續偏袒其壟斷地位,人為地扶持什么或限制什么,這種做法表面看是計劃經濟思維的延伸,其實質是對立法精神的歪曲。如果不拋棄這種監管思路,新的《電信法》就無法促使電信行業在改革上實現新的突破。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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