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質檢總局公布好酒榜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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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7日 09:53 中國青年報 | |||||||||
李堅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為了打假扶優、引導消費,年前公布了一批質量較好的白酒、白蘭地及其企業的名單,共有12家白酒、6種白蘭地產品進入紅榜。(2月15日《煙臺日報》)
質檢總局公布好酒榜的用意或許是善意的,但由于質檢總局工作職責是對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依照相關標準進行監管,只要是合格的產品就都應視為好產品,不合格產品也就都應視為壞產品。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各種品牌酒類不勝枚舉,恐怕這些酒大部分都是經過質檢部門檢驗過的合格產品,而此次質檢總局只將少數酒類及相關企業列入紅榜,公布為好酒,對其他同樣合格品種的酒類顯失公平。因為,借助行政權力頒布紅榜,無疑就是一種政府評優或者行政推薦行為,而無論是政府評優還是行政推薦,都有利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競爭之嫌。 其實,一個合格產品質量的高與低,最終決定于消費者;一個企業信譽的好與壞,市場有最終的評判權。即使公布類似的產品紅榜,也應由取得資質的民間機構完成,行政權力不應介入。對于市場經濟而言,這是一條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而且,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好酒榜”的同時也意味著它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因為消費者一旦購買了“好酒榜”上的產品并由于各種原因與產品生產者發生質量糾紛,不免令公布“好酒榜”的行政機構尷尬:一方面,行政發榜機構認為自己公示紅榜行為不是行政命令,而僅是一種行政指導,因此不應承擔行政責任;而消費者則會認為,行政機關對“好酒榜”的發布就是一種行政行為。由此引發的消費者權益糾紛,行政部門難辭其咎。 盡管法律上目前對行政機關類似公布“好酒榜”的行政行為沒有明確規定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任何行政機關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政府活動的基本法則。因此,如果行政機關所推薦的產品真的出現不良后果,并對此造成的后果不負責任,那么政府機構的信譽恐怕就會蕩然無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會受到莫大的蔑視。 政府有責任維護市場秩序,有責任頒布并實施各項標準。但其行使權力、發揮作用的范圍、渠道都不是無限的,更不能隨心所欲。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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