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獨立認定 礦難需要檢方積極介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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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7日 09:14 新京報 | |||||||||
昨天,遼寧阜新礦業集團孫家灣礦難已過3天,最新數字顯示,遇難者人數已上升至210人。這個數字,有可能創下中國40多年來煤礦事故的新紀錄。 礦難,礦難,礦難……類似的字眼不斷地撞擊人們的視野,人們的神經似乎也在不斷的打擊中漸漸麻木。除了時間和地點的不同,這些年的累累礦難,幾乎有著完全相同的原因,完全相同的經過,完全相同的悲痛和完全相同的疑問———我們真的無法戰勝瓦斯?我們
就在前天,法國公布了去年5月23日戴高樂機場候機廳坍塌事故的調查報告。該事故“專門調查委員會”認為,是設計和建設上的不足導致了事故發生。這個結論應該在人們的意料之中,讓我們感到“新奇”的是,法國城市工作、運輸、區域發展、旅游和海洋部長吉勒.德羅賓在接到調查報告后發表聲明指出,“將由司法部門獨立決定戴高樂機場坍塌事故的責任方”。 其實,法國對戴高樂機場候機廳坍塌事故的調查,不僅僅是事故原因找到后才由司法部門介入,而是在事故發生當時法國檢察機構就已對事故展開調查,而且,據當時的媒體報道,法國檢察機構對事故是以“過失殺人” 展開調查的法國這位部長的表態,只是對事故調查法定程序的尊重;而司法機構對事故責任的“獨立認定”,是它們的應有權力。 當“問責”已經引入“依法行政”的范疇,人們在追問“誰該對這連續不斷的礦難負責”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可以借鑒法國處理事故的經驗,一則,檢察機關當即介入調查;二則,對那些明知“遲早會出事”卻漠然視之的政府官員和煤礦管理者,是不是一開始就可以“過失犯罪”立案調查? 按照常理,發生人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是需要有司法機關作出結論的,更不用說發生大面積的人員傷亡情況。所以,檢察機關在事發之時就介入調查有充分的理由。而我們處理安全事故的程序則是,一開始是內部調查,接著是行政部門調查,當認為需要司法機關介入時,才通知和移交給司法機構進行調查。這樣做的弊端,一是某些行政部門并不十分通曉法律規定,而更習慣于追究行政責任,可能放縱了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人;更重要的是,一些事故與當地政府官員和經營者個人本來就有千絲萬縷的經濟聯系,它們很有可能在初級調查時就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責任人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還有,對明知“遲早會出事”的政府官員和煤礦管理者能不能以“過失犯罪” 進行調查?我國《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一些小煤窯,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國有煤礦,它們的管理者明知自己的生產條件根本無法達到安全的目的,但是為了經濟利益和政績,讓礦工下井挖煤,他們應該預見到如果發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卻放任自己的僥幸,的確難以洗脫“過失犯罪”的嫌疑。 檢察機關及時介入事故調查,或者以“過失犯罪”調查,都是出于這樣一種理念:對生命的尊重使得一開始就要把事故責任想得“最壞”,然后尋找證據,哪怕最終結果可能是“最好”。而我們,卻常常反其道而行之。 遏制礦難頻發,提高賠償金額無疑是一條重要路徑。但是不能僅寄希望于經濟的處罰,我們更需要法律的威嚴,讓那些不把礦工生命當回事的人,在損失經濟之后,還嘗嘗被法律制裁的滋味———而檢察機關的及時介入調查,是顯示法律威嚴的第一步。去年6月本報曾經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協商建立重大事故同期介入調查制度。面對礦難不斷的現實,我們期待這樣的制度盡早落實。 相關評論: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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