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元一紙生死合同 孫家灣煤礦承包商如此淘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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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7日 02:40 第一財經日報 | |||||||||
孫家灣煤礦的承包商 昨天(16日),在遼寧阜新孫家灣礦區,那些慣于四處出擊的煤礦承包商們的身影終于出現。
昨天,孫家灣礦區的幾名礦工告訴記者,孫家灣的立井煤礦煤質比較好,近兩年,煤炭價格上漲,一直不太景氣的孫家灣煤礦也不斷增加產量,去年一年的產量達到150萬噸。據這幾位礦工透露,孫家灣礦區煤礦的開采部分承包給了不同的工程隊。 據當地礦工介紹,承包商與礦上的承包方式大致如下:按照承包多少米巷道,交給礦上多少錢。然后包工頭再雇工采煤。阜新一位礦工說,按照這樣的協議,“掘進的速度越快、越深,包工頭賺的錢就越多。” 一位不愿具名的礦工說,正是這樣的協議,使得承包商視時間為生命,經常加班加點進行作業,而礦工也可從中獲得一定好處。昨天凌晨2時30分,孫家灣礦工包紅巖告訴記者,春節前礦上規定,為了不耽誤生產,從2月1日到2月23日期間只在大年三十(8日)放一天假。為了防止礦工在春節期間請假回家,規定從每人工資里面扣留400元作為押金,如果在這期間不請假,過完節后每人發給100元獎金。如果請假,一天扣除100元錢,直到400元扣完為止。 據當地礦工介紹,這些工程隊的包工頭有來自浙江溫州平陽、遼寧鐵嶺市鐵法縣等地的。記者調查發現,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是參與孫家灣煤礦作業的三家承包商之一。 代表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承包孫家灣煤礦的老板是周步長,系浙江平陽縣水頭鎮蒼南鄉大司村人。 據記者了解,周步長今年回鄉過春節期間,曾受到當地政府的熱情招待。據悉,周步長已于昨天趕往孫家灣煤礦礦區。 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隸屬于浙江省平陽縣經貿局(之前為該縣鄉鎮企業局,后撤銷改為工業局),公司在冊員工50多人。 據知情人透露,這家公司主要依靠批發資質,收取管理費,每年運作的投資于礦山的民間資金約100億元。來自平陽縣政府的統計數據顯示,該縣約20萬人從事井巷工程建設,而大部分是通過這家公司“走出去”的。 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在全國礦業具有一定的影響,除承包出事的孫家灣煤礦外,在甘肅、河北、陜西、山西、重慶等地,也承包礦山礦產、土石方工程,并開發金礦。 2004年12月19日凌晨1時15分,這家公司第一工程處承包的潼關東桐峪金礦采礦在實施爆破時發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2人。 去年9月,阜新市曾在溫州組織召開過投資環境說明會。據知情人士透露,“說明會得到溫州市企業界的密切關注,近200名在當地頗具規模的企業代表參加了會議”。 據了解,在溫州召開的說明會上,阜新推出了32個重點出售、合作項目。 而這些年,通過改組、改造煤炭企業,實現經濟轉型,一直是阜新市工作的重頭戲。阜新市公布的招商引資資料證實,采礦業包括金礦的開采、煤層氣的開發、煤矸石的綜合利用、石油和天然氣的開發、非金屬礦資源的開發等,是阜新招商引資的重中之重。 經濟壓力下的生死合同 據阜新當地礦工介紹,在承包出煤礦后,部分承包商在阜新采用了新的用工協議模式,即礦主(承包商)與礦工簽訂“生死合同”。 據記者了解,在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與孫家灣礦工簽訂的用工協議中,對有關死亡處理的條款有如下注明:一次性給付礦工2萬元整,不再負責其他善后事項。在當地,這種合同被礦工稱為“生死合同”。 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與礦工簽訂的用工協議書還規定,如果礦工在井下作業時發生事故而喪失部分勞動力,將得到一次補償金4000元,完全喪失勞動力則一次性補償6000元,此后承包公司不再與礦工有任何關系,而附加說明中則稱,“春節期間”不保證出工,公司將與礦工解除勞動合同,并罰款1000元。 昨天,孫家灣礦工包紅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告訴記者,他不清楚他所在礦的老板是哪里人,只知道自己所在的“工程處”一共有四五個隊,自己是在一隊,當初簽訂用工合同時,只看到一頁紙的條款,自己也不清楚是些什么意思,在對方的催促下就急忙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這頁合同就被人收走了。 針對“生死合同”,昨天下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很多時候,為了家里的老人孩子吃得飽穿得暖,只要給點錢,他們就會冒險。因此礦工簽這樣的‘生死合同’是在一定經濟壓力之下簽的,屬于無效合同。” “‘生死合同’雖然不能說會從客觀上促使礦難發生,但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礦主忽視煤礦安全方面的投入和保障。”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高智晟對記者說,畢竟在商人看來,相對于安全方面的保障投入,死亡處理的成本更低。 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梁嘉琨透露,煤礦每年的死亡人數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農民工,他們死亡的賠償標準因各地的經濟發展、地方的財政政策和企業經營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在1萬到5萬元之間。 另據資料顯示,2004年發生的陜西銅川礦難,每位遇難礦工的賠償標準為4.464萬元,河北沙河礦難,每人賠償4.88萬元。 “‘生死合同’暴露了礦主對礦工生命的蔑視,如果賠償金額提高到20萬元、50萬元,考慮到發生礦難會傾家蕩產,礦主們就不會忽視煤礦的安全建設和保障了。”昨天下午,中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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