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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質檢總局公布好酒榜欠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6日 16:32 廣州日報大洋網

  李堅

  過年了,家家戶戶免不了要買些酒。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為了打假扶優、引導消費,節前公布了一批質量較好的白酒、白蘭地及其企業名單,共有12家白酒、6種白蘭地產品進入紅榜(2月15日《煙臺日報》)。

  質檢總局公布好酒榜的用意或許是善意的,但由于質檢總局工作職責是對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依照相關標準進行監管,只要是合格的產品就都應視為“好產品”,不合格產品也就都應視為“壞產品”。目前市場銷售的各式品牌酒類不勝枚舉,只將18家酒類及相關企業列入紅榜,公布為“好酒”,顯然對其他同樣是合格品牌的酒類顯失公平。因為這種公布行為無疑是一種政府評優或者行政推薦行為,而無論是政府評優還是政府推薦,都有利用行政權利干預市場之嫌。

  其實,一個合格產品質量的高與低,最終決定于消費者;一個企業信譽的好與壞,市場有最終的評判權,即使公布類似的產品“紅榜”,也應由取得資質的民間機構完成。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好酒榜”就意味著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由此引發的消費者損害賠償,有關行政部門難辭其責。任何行政機關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政府活動的基本法則。因此,如果行政機關所推薦的產品如果真的出現不良后果,并對此造成的后果不負責任,那么政府的信譽恐怕就會受損。

  不能否認,在現實中很多行政推薦行為缺乏相應的程序規則及應有的透明度,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利用這種獨有的政府推薦權利進行“尋租”,從而破壞市場公平自由競爭的秩序,滋生不正當的壟斷和腐敗現象。

  政府有責任維護市場秩序,有責任頒布并實施各項標準。但其行使權力、發揮作用的范圍、渠道都不是無限的,更不能隨心所欲。質檢總局公布好酒榜行為,可能暫時對社會產生一點益處,但因其行為也同樣會可能產生一定不良作用,還應謹慎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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