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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加班費問題考驗勞動監管部門責任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6日 09:54 中國青年報

  鄧江秀

  就在多數人度過一段美好的春節假期即將重返工作崗位之際,我們不能忘記那些放棄天倫之樂堅守崗位的加班一族。但新華社的一則消息,讓人們對加班者的正當權益有了更多擔憂。

  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者,應當得到用人單位的加倍或多倍工資,這是對加班者的尊重和褒揚,也體現了公平原則。但新華社2月12日發自青島的消息說,將近70%的加班者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飯碗,根本不敢理直氣壯地向用人單位討要加班費,這種情況在新招聘員工中尤其普遍。在加班者們看來,用人單位能聘用自己就不錯了,再提加班費的要求,生怕被單位找借口解聘。

  我相信這則消息的真實性,因為我身邊有這種心態的人就不少;我更理解那些小心翼翼的加班者——他們并非不了解自己的法定權益,而是出于息事寧人的態度,讓用人單位鉆了雇員的“心理空子”。

  如果沒有記錯,大約從三年前開始,每逢節假日,大大小小媒體就會刊登相關文章,介紹國家法律對節假日加班費的規定,大有為勞動者撐腰的氣勢;與此同時,勞動行政部門的官員也間或能出場表個態,稱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權獲得加班費。

  法律有了規定,媒體有了宣傳,官方也有了表態,可幾年過去了,有關節假日加班費的問題在實踐中還是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新華社消息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

  從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心理來分析,其實這種現象很正常。顯然,圍繞加班費的發放問題,兩者處于利益博弈的矛盾態勢之中。員工基于對個人今后工作機會和發展機遇的考慮,寧可忍氣吞聲放棄加班費的訴求;用人單位則樂得利用這種心態,從而節省一筆開支,久而久之,不發加班費甚至成了慣例。

  可以看出,盡管加班者并沒有主動索要加班費,甚至少數人會“主動”表示放棄加班費,但從民法上講,這并非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在用人單位一方,明知道法律有規定卻以種種理由拒絕發放加班費,或者利用員工的弱者心態消極不發放加班費,其實是對法律的違反。

  就加班費本身而言,本來是個人權益和用人單位利益的取舍問題,它只涉及民事上的法律問題。但從問題所表現出來的實質原因看,它已經涉及行政法上的問題———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義務。

  如前所言,加班費是社會為了尊重加班者而通過立法進行選擇的結果,但加班者違心放棄加班費訴求,并因此形成風氣,使法律規定被虛化,個中原因不在勞動者,而在用人單位。

  行政管理的責任在于,對管理對象的違法行為進行主動的查處以維護法律秩序和法定權益。加班費問題,表面上是民事權益的取舍,實質上卻反映出勞動監察部門的失職。在加班者有苦難言的情況下,勞動監察部門的主動監管和督促,是維護加班者法定權益同時也是維護法律秩序的最重要力量。

  可以想見,如果勞動監察部門能夠根據《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那些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拖延發放加班費的企業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一方面免去了勞動者為討加班費而冒得罪老板的風險,另一方面卻能促成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權益的良好法律氛圍。這,既是勞動監察部門的責任,也是尊重人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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