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循法進行 補償始無手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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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6日 10:00 南方都市報 | |||||||||
昨日本埠媒體均有報道,稱廣州市政府已設立2000萬元專項啟動資金,為被拆遷戶狀告開發商索要拆遷補償款墊付律師代理費用,據說這項舉措將使爛尾地處理工作整體向前推進一大步。我們注意到,近年來,為解決部分經濟困難被拆遷人打不起官司的問題,廣州市政府已經相繼出臺了多項助民措施。如去年實施的《關于向被拆遷人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解決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的相關指引》中規定,廣州特困拆遷戶可免費獲得法律援助。類似的舉措確實有助于正確、有效和公平地處理拆遷補償問題。并且更重要的是通過對適用法律的
不過,拆遷補償問題的出現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激化,卻決非因少數發展商黑心貪沒或故意拖延補償款這么簡單。 城市房屋拆遷可以分為公共利益拆遷和商業利益拆遷。前者是政府為公共目的征用土地,在這里政府可以使用強制權力。至于商業拆遷中政府的行為就需要慎之又慎。但現實的情況是:無論是公共利益拆遷還是商業利益拆遷,都不加區分地由政府強制實施,這與政府服務于大眾的使命是明顯相悖的。 我們知道,無論是在市場交易規則里還是在法律的相關規定上,作為拆遷人的開發商與被拆遷戶完全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而由于政府的介入,二者之間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在許多城市里,拆遷房屋是否交付買賣、買賣時間、賣予對象、買賣價格這些買賣關系的基本因素,都是以政府強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接受的。在被拆遷人拒絕拆遷的情況下,有關部門還強迫被拆遷人與發展商簽訂不平等協議,甚至組織強制拆遷。在整個過程中,法律的介入少之又少。各個城市自己制定的《拆遷條例》成為拆遷最重要的依據,而《民法》、《刑法》甚至《憲法》中關于私有財產權利、住宅權利、人身權利的規定卻經常被故意違反。 在某種情形下,政府不恰當地介入拆遷工作,并且在這一過程中執行某種顯失公平的政策,實際上是把開發商和被拆遷戶之間的矛盾轉移到了自己身上,并且為拆遷過程中開發商與一些政府官員的權錢交易、沆瀣一氣大開方便之門,最終造成拆遷過程中出現種種問題,如高價低估、野蠻拆遷、強行拆遷等等。發展商甚至能以極低的代價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并迅速暴富;而小民百姓則投訴無門。即使提起行政仲裁,依據現行的各城市的《拆遷條例》,仲裁的結果也往往有利于發展商。而在這種拆遷過程中嘗盡了剝奪被拆遷戶利益的甜頭又不用付出多大代價的發展商,再次故意拖欠應付給被拆遷戶的補償款,就一點也不奇怪了。 這樣看來,拆遷補償款的問題并不是孤立的,應當把它放到整個拆遷過程中來審視。拆遷補償款拖欠的問題只是拆遷工作不經法律程序而野蠻進行的惡果之一。因此,所謂城市建設規劃中的拆遷行為,就既不應該由政府說了算,也不應該由發展商說了算,當然也不應由業主說了算,而是要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由發展商與被拆遷戶進行平等協商、達成自愿性質的協議。為達此目的,拆遷類型的認定、土地的估價、補償數額協商的過程都應有法律參與其中。 所以,如果真的要解決拆遷過程中的弱勢群體求告無門的問題,那么,相比政府鼓勵被拆遷戶在拆遷過程中的最后一個環節應用法律的做法,從拆遷過程的一開始就鼓勵法律的介入,恐怕更會收到治本的效果。如為被拆遷戶狀告非法拆遷墊付律師費、為被拆遷戶狀告拆遷過程中的強買強賣墊付律師費、為被拆遷戶狀告拆遷過程中的行政不作為墊付律師費等。也許,在這一系列工作都能夠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進行的前提下,所謂拆遷補償款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不過,無論如何,廣州市政府設立拆遷補償訴訟專項基金都是一個好的開頭:政府借助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表明了政府解決拆遷遺留問題的誠意;更重要的是,政府已經認識到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是推動法律的實施,而不是取代法律。我們期望這種規定將成為一個標志,標志著法治將替代野蠻,在拆遷工作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畢竟,法律應該是包括政府在內人人遵守的規范,而不應僅僅被視為收拾殘局的工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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