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代表履職須拓寬考查退出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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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6日 08:48 新京報 | |||||||||
昨日《新京報》刊發社論《罰款的無奈實質是監督的無奈》,針對有關“人大常委無故缺席一次會議,罰款1000元”的規定,認為存在明顯問題,屬越權處罰。要創造條件使人大常委能認識到履職的價值,還須有一套系統的激勵和處罰機制等。 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其性質、職能等與行政機關有重要區別,故人大常委會自行制定的內部處罰規則是否有違法治精神,尚須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筆者注意
筆者擬從其“企業家”身份入手談一些看法。 一是處罰實效問題。對于企業家來講,單純采取經濟處罰的做法恐怕收效甚微。比如“無故缺席一次會議,罰款1000元”,這種處罰的力度恐怕起不到應有的警示和督促作用,也有過分迷信和依賴經濟手段之嫌。比較適宜的辦法應當是多管齊下,包括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依法罷免等多種方式共同作用,則更有針對性。 二是合理體諒問題。身為人大常委的企業家代表不能按時參加會議或積極履行職責,固然不符合人大代表的職責要求,但同時確有一定的客觀原因,這在一定程度上受人大代表選舉體制及工作方式等的限制,因此,除改革和完善有關人大體制外,對于人大代表工作績效的考評,也可以采取相對靈活的方式,不僅限于代表參加會議的多少,還應全面考查其是否通過適宜方式反映民意、維護民權的實際效能等。這樣更符合實際情況,也有利于調動其積極性。 三是機制創新問題。事實上,目前對人大常委會委員不履職的“處罰”方式并非只有罷免一種途徑。還可由組織出面勸其辭去代表職務或者由代表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等,實踐中已有不少這樣的先例。此外還可加強人民群眾對代表工作的監督機制和意見反映渠道,規范代表述職制度等,從而健全和拓寬代表退出機制,促使人大代表能上能下,既能尊重代表本人履職的誠意和愿望,也有助于選舉出更適合代表工作的人進入人大,履行代表職能。 目前一些代表不盡責問題的出現,恰恰反映出專職性建設做得還遠遠不夠。作為人民群眾的代言人,其選舉條件更應注重考查其參政議政及實際活動能力、精力支出等“軟件”方面的素質。 □墨帥(北京律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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