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律罰款措施出臺實質是監督的無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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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5日 08:54 新京報 | |||||||||
人大常委無故缺席一次會議,罰款1000元———這是浙江金華市浦江縣人大常委會為整肅會議紀律而采取的“無奈之舉”(據2月4日《東方早報》)。 據報道,罰款措施的出臺,原因在于:該縣本屆20名人大常委中的6名企業家常委,經常因業務繁忙等原因缺席常委會各項會議和活動。2003年至2004年兩年間該縣召開的15次人大常委會會議,6名企業家同時不到會的情況時有發生,有個別常委的到會率僅1/3.這種
人大常委隨意缺席人大常委會會議,是不認真履行或拒絕履行職務的表現。說它損害了人大常委會形象,僅僅是一個后果,更重要的是,這種行為辜負了人民的信任,濫用了人民委托的政治權力,是對人民的失職。 從法治意義上講,任何失職瀆職都應當被問責,受到相應的處罰。而對于人大常委的不履職行為,浦江縣人大常委會采取了罰款的方式進行問責和處罰。事實上,人大常委會對常委缺席會議進行罰款處罰,無論從法律依據上,還是從罰款主體是否適合上,都存在明顯問題,屬越權處罰。 但是,指出處罰的違法性是比較容易的,而尋求解決問題的恰當途徑,以化解人大常委無故缺席會議的難題,即回答應如何“處罰”不履職的人大常委這一具體問題,也許就不那么容易。 有人曾經提出“人大常委會委員專職化”的解決之道。但這個方案只解決了崗位沖突問題,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人大常委不履職問題。因為從事實上看,不履行職務有積極不履職和消極不履職之分,如無故不參加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和活動就是積極不履職,而雖然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但抱著“徐庶進曹營———一言不發”的態度對待人大常委會會議和活動,也是不履職的表現。而要消除以上現象,一方面要創造條件使人大常委能認識到履職的價值,使履職成為一種自覺,另一方面必須有一套系統的激勵和處罰機制。 其實,我國的相關法律對人大常委會委員不履行職責也規定了一定的“處罰”方式,如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隨時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就是說,對人大常委會委員不履職的惟一“處罰”方式就是罷免。 那么,為什么在實踐中難以啟動對人大常委的罷免程序呢?這也許是由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其中既存在誰能決定人大常委人選的問題,也有人大常委任期終屆制和缺乏明確具體的罷免程序的問題。因此即使有常委不履職,人大常委會也難以提出罷免案,更何況我國法律關于代表罷免的程序可操作性較弱。這正是浦江縣人大常委會對無故缺席會議的常委采取罰款“無奈之舉”的根本原因。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治水平的不斷提升,人民群眾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高參政議政水平,要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提高使命感和責任心,認真履行代表職責。而解決如何“處罰”不履職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問題,完善問責機,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應引起足夠重視,讓“缺席罰款”的尷尬不再出現。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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