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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證處介入討薪并非良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2日 20:15 紅網

  最近,從正在召開的嘉興“兩會”上傳出消息,政協委員朱樾(嘉興市公證處主任)以提案形式向市政府建議:讓公證介入欠薪。隨后,浙江省公證員協會也發出文件,號召各公證處為解決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公證法律服務。為此,有社會人士在媒體撰文為之叫好(上海《青年報》2月1日)。筆者卻認為,由公證介入民工討薪并非是良策。

  公證所證明的是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在程序上,且先不說尚需一定的費用,申
請公證還需要是當事人的自愿行為。而就是在公證后,一旦真的發生欠薪,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司法程序上也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而這對建設領域,特別是對民工的討薪,不僅可能會加重民工的經濟負擔,且在時間上也不一定符合民工的利益。再加上在可行性上,要讓處于弱勢的民工要求包工頭公證,或者要包工頭自愿與民工去公證處公證,顯然也有一定的難度,而如果要對此公證行為讓有關方面下行政命令,這同樣也不符合法定公證程序上的自愿要求。所以,無論是從經濟負擔,還是從時間花費與法律的要求上看,讓公證介入民工討薪,不僅缺乏一定的可行性,且對民工來說也并非是一個便捷、經濟的良策。那對此該怎么辦呢?

  要為民工維權,所設計的路徑出發點,就要站在民工的立場,以民工的根本利益為基點。而現在在城市打工的民工,不僅在社會地位,而且在經濟上也處于弱勢,因而在討薪問題上,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在方法適用、經濟負擔、時間花費予以綜合考慮和選擇時,也要全方位的向其傾斜,如此才符合社會公正的要求。而在現有解決民工討薪的方法上,似乎也只有雙方協商,行政途徑,司法途徑等方法可供選擇,那在此情況下,由于行政行為所具有主動,快捷的法律特征,所以相比之下,由有關行政部門主動出擊,或者在接到民工欠薪投訴后,通過行政途徑解決民工討薪,無論從民工利益角度看,還是從方法選擇與可行性上看,都可能會比雙方協商和司法途徑(包括公證),來得經濟與方便。所以,讓公證處介入民工討薪并非良策!

  (稿源:紅網)

  (作者:周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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