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流到國外 我們該依照什么樣的法律途徑追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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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2日 08:25 第一財經日報 | |||||||||
接近年關,又見攜款出逃的金融大案。東北那邊跑了銀行行長,河北那邊逃了證券營業部經理與相關官員,兩個案子都涉及上億元資金。偵查機關不得不再次面對以往不斷遭遇的問題:人怎么抓?錢怎么追? 嫌犯逃出境外,轉眼就沒入茫茫人海,即使有引渡協議和“紅色追緝令”倚仗,確定嫌疑人方位,將其順利抓捕并引渡仍將是個漫長的過程。涉案的數億元資金則不一樣了,由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給了我們兩個方案:其一,是通過在國外打民事官司,確認資產權屬,依靠外國法院判決將財產追回;其二,是與國外司法機關合作,以沒收形式將贓款追回。兩相比較,在國外打官司,訴訟費和律師費幾乎是天文數字,而國際沒收主要依靠各國司法機關在公約框架內溝通協商,要便捷、經濟得多。 徒公約不足以自行,沒有國內法的銜接、配合,國際公約即使簽了字也只是一紙空文。由于我國刑法不支持“缺席審判”,對在逃、失蹤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提起公訴。在刑事優于民事的前提下,法院也不可能直接對在逃人員的財產作出裁決,而要與外國司法機關進行沒收事宜的合作,別人認的就是法院的沒收判決。一面聲稱要追回國家財產,一邊卻拿不出國家法院的有效判決,這樣的尷尬,我們的司法機關已不是頭一次遇到。 看看我們周邊的鄰居新加坡,早在1989年,就在自己的《沒收貪污所得法》里作了變通規定,該法要求,若有證據證明嫌疑人已經潛逃,法院可對其財產直接出具沒收令。遠在大洋彼岸的美國也擁有沒收犯罪資產的利器——民事沒收制度。這一制度名為“民事”,實質上是一種以追繳犯罪所得為目的的刑事措施,該制度只對物,不對人。也就是說,它的實施獨立于對有關人員的刑事追訴,只要證明有關財物構成、來源于犯罪所獲收益,即可對之實行扣押、凍結或沒收,即使嫌疑人已潛逃或失蹤。 審視我國現行法律,若要仿照美國建立獨立財產沒收程序,條件尚不成熟,但完全可以先對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改革。在犯罪嫌疑人已潛逃、失蹤的情況下,只要查明存在作為犯罪所得的財物,可由人民檢察院就有關財物的返還或沒收先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拒不出庭或者繼續潛逃,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已獲取的證據材料進行缺席審判,確定財產權利的歸屬。 在此基礎上,對潛逃者留在國內財產的處理才會顯得有法可依,而不是讓其始終處于權利真空狀態。而在境外執法時,擁有法院的有效沒收裁決,既符合了反腐公約的規定,也極大便利了與外國司法機關的合作。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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