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拾遺與物權法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2日 04:26 第一財經日報 | |||||||||
鄒智翔 每當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召開常委會審議物權法的草案時,物權法草案中的“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與“路不拾遺”的爭端便頻現媒體,有兩種立場鮮明且不同的觀點議論紛紛,呈現出的激烈態勢值得細心關注和思量。
堅持“路不拾遺”的觀點認為,“路不拾遺”是中華文明的精髓之一,是優良的傳統美德,應當確定不移地承繼和發揚。物權法的這條規定與這一獨特的美德格格不入,有損圣賢經典的重大嫌疑,尤其是現在正處于轉軌和發展時期,更需要依賴自己的沉淀、積累和傳承。而且,“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也不適應本土的歷史慣性和現存環境,應當予以剔除。 那么,這種強烈的質疑和排斥是否有益與合理呢?“路不拾遺”與“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這二者是否就是非此即彼的冤家對頭呢?筆者并不是要否定“路不拾遺”,只是強調個人情懷和公共制度是兩個不同的領域,二者的規范、原則和倫理基礎有著自身的特點和要求。某個人的思想觀點或某個流派的思想觀點可以作為個人或某個組織的信靠,但不能成為公共領域的標準。公共制度是以“一般人”為起點,承納的是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甚至是稀奇古怪的人,而不是某些“有文化”、“有知識”和“有理想”的人。公共規則只能要求每個人不對別人構成妨礙和侵害,對別人的權益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其存在的理由在于維護公民的權益,提供公平的機會和糾正違規,而不能為公民設定什么是人生的目標、幸福的準則和生活方式。個人的生活只能由自己來安排,對自身價值的積極追求和“自我超越”只能是個人的選擇,將忘我利他的一套東西推行到公共領域實際上是把自己當作人上人來控制和支配別人。 “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是由遺失人自己的過錯和拾得人的被動面對產生的事實。拾得人為了保護、保管遺失物和聯系失主并將其返還,需要付出一定的時間、精力和勞務,何況“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僅僅是必要的限度,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刻意追求。因此,“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完全符合勞動的基本倫理和權利、義務與責任的平衡原則,屬于正當的財產權。“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沒有強迫拾得人必須要求失主支付報酬,拾得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路不拾遺”——無償返還,甚至是倒貼。而且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負有保護和照顧的基本義務,忽視或者沒有履行自己的基本義務,也應當嘗一嘗責任的味道。將“路不拾遺”實行到公共領域,貌似高尚,實為掠奪他人的勞動成果和堂而皇之地推卸自己的職責。 從以往的經驗和現實的效果可以得知,“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不僅使拾得人的辛勞得到必要的回應和重視,更會使得大量的遺失物回到主人的手里。經濟學家茅于軾先生將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活動分為四種情況:利人利己、損人利己、損己利人與損人損己。既然“君子有成人之美”,何不尋求既利他也利己的互利分享,何必要分一個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勝敗高低呢?“君子喻于義”當然包括財產權,“小人喻于利”是堅決反對通過欺騙、詐術和強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不義之利。 依法行事和治國已是大勢所趨,方向明確;說得更細一些,應該是依維護個人價值和權利的憲法行事和治國。物權法是財產法的支柱之一,財產法是財產權的有效保障;而財產權則是人權的堅固基石。如果財產權遭受缺失和淪落,個人的基本權益將處于恐懼和危險的浮蕩境地,因此,財產權是憲政的脊梁和法治的動力——“有恒產者有恒心”。 美德的確是一種高貴的向往和追求,激發著人性提升的沖動與渴求,值得付出代價甚至是生命去實現。但只有自愿、自發才會使美德成為可能,決然不是強迫和灌輸出來的。真正的美德依賴于個體的自我實現、健全的人格和人道的張揚。尊重是一切美德的根基和源泉,中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外有“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句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而尊重一個人的第一步則是尊重他(她)的財產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