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民主選舉亟待法律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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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1日 14:34 南方都市報 | ||||||||
作者: 蔡定劍 民政部日前下發《關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這一努力推動基層民主發展的好文件,對今年即將在全國普遍開展的村委會選舉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我國農村實行以民主選舉為基礎,以村民自治為主要內容的民主制度,自1987年試
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選舉都會有競爭。適當的宣傳候選人、候選人之間的競爭和做出施政的承諾,對民主的選舉都是十分必要的。民政部出臺的《通知》承認在競爭條件下的一些選舉行為是正當的,是對民主選舉規律的肯定,是對我國農村村民民主選舉的積極推動。 長期以來,我們對選舉存在許多錯誤認識:選舉不能自我推薦、不能自我宣傳,這被認為是個人主義和懷疑有政治動機問題,結果選舉被搞成“組織安排的”、指派性的“計劃”選舉,選舉被越搞越沒有意思。 誤區之一,選舉不能搞競選。因此,競選者做出政治善行、政治承諾,往往被認為是政治欺騙和政治賄賂。結果選舉被搞成政治秀,越搞越沒有生氣和活力。 誤區之二,選舉不能有金錢染指。一有錢攙和選舉,就被認為選舉賄賂,政治腐敗。所以,選舉只能由政府包辦,而政府給錢有限,選舉有時只能走走過場。 在民主制度下,民主選舉并不在于選出道德上的好人,而在于能引導人們從事政治善事。即使候選人做好事或承諾要做好事是為了某種個人目的,只要不是欺騙(這會產生道德和誠信上的問題),我們就沒有理由懷疑它,更不能認為是違法行為。 選舉也不是與金錢無關的。選舉需要錢,無非是政府出錢或者個人出錢。選舉由政府出錢,當然只能聽政府安排。選舉由個人出錢可能導致黑金政治。成熟的民主選舉并不忌諱個人募捐搞選舉,這樣省得納稅人掏錢,如果有人支持某候選人,愿意出點錢助選,也沒有什么不可的。關鍵是不能把政治捐款變成政治交易。 美國人的做法是,雖然選舉是公共事務,但把參選作為個人的事,政府一般不掏錢。但是,禁止大的財團搞政治捐款,限制個人和團體的捐款數量(也包括父母和妻子的捐款),關鍵是要公開捐款和社會監督。 我們現在遠遠沒有到這一步,但是,我們大可不必害怕選舉與金錢有關。關鍵是要制定明確的法律嚴格規范捐錢用錢行為。選民可以在一定的規范下捐獻一定的錢幫助候選人,但候選人不可用錢來買選票。 過去一些年來,隨著我國農村民主選舉的開展,一些地方出現了嚴重的賄選甚至暴力行為,影響到我國基層民主的健康發展,這是應該加以防止和規范的。但是,有的地方個別基層領導害怕民主,不習慣人民當家做主,老是想操縱選舉,對民主競爭條件下的選舉過于挑剔、甚至有意打壓(如有的地方把《通知》中指出的那些行為當做違法行為追究),當然也有一些是由于法律界限不清造成的。把競爭選舉中出現的新事當做違法,動輒以破壞選舉論罪,是不利于我國民主選舉健康發展的。正確的做法是要善待民主選舉中出現的探索性做法,對確是以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嚴格依法處罰。 可見,我國的基層民主選舉當前出現兩種危險:一方面是一些選舉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處罰,另一方面是把民主選舉中出現的正當行為以違法處罰。這有很大一部分是因《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選舉違法行為界限不清造成的。 由于法律對是否違法界限不清,選舉糾紛的處理機制很不完善,選舉的救濟程序欠缺,它已很難適應競爭性民主選舉的需要。民政部的《通知》雖然明確了一些界限,可以解決一些選舉中的問題,但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當前選舉中的眾多問題。所以,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盡快制定專門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法》,以自由、公正、公開、平等、競爭為指導思想,具體規范選舉的程序,明確違法界限,保障公民的民主選舉權利。 我國的基層民主選舉到了關鍵的時候,不盡快以法律規范選舉,就可能被金錢和暴力摧毀民主。這不是危言聳聽,歷史有前車之鑒。但要記。好裰鞅粴,不是民主本身的過錯,而是法制缺席的錯,是不立法的錯!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