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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死亡賠償能否擰緊煤礦生產的安全閥門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30日 09:58 新華網

  新華網太原1月30日電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陳忠華

  “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金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2004年年底,煤炭大省山西出臺安全新規,目前這個省已有兩起煤礦事故執行了這一賠償標準。據了解,這是我國目前
煤礦事故死亡賠償的最高標準。

  盡管再多的賠償也無法換回礦工的生命,但山西執行的“高額”賠償標準,足以令煤礦業主們“心驚膽戰”。

  20萬元死亡賠償:讓礦主產生“割肉之痛”

  2004年年底,山西接連發生了兩起煤礦事故:12月9日下午4點20分左右,山西省陽泉市盂縣南婁鎮工業集團下屬的大賢煤礦三坑發生瓦斯爆炸,33名礦工遇難;一周后的12月22日早晨,鄉寧縣南午溝煤礦發生窒息事故,13名礦工遇難。

  盂縣“12.9”礦難33名遇難礦工家屬共獲煤礦賠償660萬元,每名礦工為20萬元;鄉寧“12.22”礦難遇難者的賠償協議也已簽訂,標準也將不低于20萬元。

  創下國內當前煤礦事故最高賠償標準的20萬元賠償,備受關注。此前全國各地(包括山西在內)賠付給遇難礦工賠償金只有1至5萬元左右。據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全國煤炭行業每年死亡人數接近6000人,此行業從業人員以農民工居多,由于全國各地經濟水平不等,遇難礦工獲得的賠償金通常只有幾萬元。

  在大賢煤礦三坑2004年年初與礦工簽的用工合同上,明確寫著:“如乙方(指礦工)井上遇難時,家屬因特殊情況要求一次性處理的,甲方(煤礦)可視實際情況,在最多不超過兩萬五千元的幅度內予以一次性處理。”這就意味著,如果這名礦工不幸遇難,他的家屬最多只能拿到區區兩萬五千元的死亡賠償。

  近年來,記者曾多次參與報道煤礦事故,地方政府和礦主賠付給遇難礦工的死亡賠償金雖然一直在增加,但數額最高沒有超過10萬元。而據一些熟悉情況的安監人員介紹,前些年小煤礦的賠償標準僅有2萬元,甚至1萬元。

  20萬元死亡賠償,高還是不高?1月中旬,記者赴“12.22”事故所在地鄉寧縣臺頭鎮采訪,發現政府、主管部門和煤礦老板對此反應不一。

  臺頭鎮分管煤炭的副鎮長杜建剛說,20萬元死亡賠償根本不高,因為人的生命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而高一點的賠償對死難者家屬,也是一種精神和經濟上的慰藉;這項規定同時可促使煤礦業主不得不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投入。

  臺頭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鄉鎮煤礦老板說,講句良心話,生命是無價的,賠多少錢都不算多,但作為高危行業的煤炭生產有特殊性,誰也不能保證煤礦不出事。死一個人賠20萬元可不是小數目,從自己身上割肉哪有不疼的道理?弄不好,家底也要賠個精光。

  臨汾市煤炭工業局局長姜德義認為,遇難礦工大都來自農村,是家里的主要勞力和全家的頂梁柱,一旦不幸出事,他們的家庭很可能因此失去經濟保障。設置高額死亡賠償的目的是減少甚至杜絕死亡。

  讓“買棺材比買藥便宜”成為歷史

  去年以來,國內煤炭供應形勢趨緊,個別地區、個別煤種甚至出現供應短缺,一度低迷的煤炭市場開始全線飄紅。在高額利益的驅動下,煤礦經營者往往忽視安全問題,超能力生產、甚至私挖亂采,作為煤炭主產區的山西,也存在類似問題。

  與煤礦業主動輒上百萬、上千萬的贏利相比,遇難礦工所得到的區區幾萬元賠償,根本不成比例。財大氣粗的煤礦老板們,并不特別擔心煤礦出事死人,因為他們“賠得起”,死亡賠償根本動搖不了他們的財富根基。

  一位安全監管人員說,在低賠償標準下,礦主往往會產生這樣一種心態:買棺材比買藥便宜的多。這其實是一種漠視礦工生命的態度,這種態度將直接影響煤礦經營者對安全的認識程度,他們會心存僥幸,不愿主動增加安全投入。

  此次山西省“祭”出重“典”,強制性提高死亡賠償標準,根本目的就是扭轉礦主淡漠的安全意識,讓他們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增加安全投入,減少事故的發生。

  “只要出事,就要讓礦主們承擔巨大的經濟損失,讓煤礦‘死不起人',這樣才能從根源上解決業主安全意識不強,過分追逐經濟利益而不愿進行安全投入的問題。”一位從事煤礦安全監管多年的負責人如是說。

  而令礦主們心驚肉跳的是,山西省同時規定凡是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煤礦,將被依法吊銷有關證照,由政府收回采礦權重新公開拍賣。這就意味著,如果發生事故,礦主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遇難礦工進行高額賠償,而且還將被“紅牌”罰下。

  能否用經濟手段扎緊煤礦安全的“籬笆墻”

  煤礦發生事故后,地方政府一般會采取“一人感冒,全家吃藥”的做法,勒令所有煤礦全部停產整頓,要么三個月,要么半年,在煤炭市場紅火的背景下,此舉往往會引起煤礦業主的強烈不滿。對政府及監管部門來說,以行政手段強令煤礦停產整頓也是無奈之策。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一些地方停產通知下達后,有的煤礦停而不整,只是井口上鎖、工人放假而已;有的煤礦則白天停產、晚上偷產,埋下更大的安全隱患。如此一來,容易陷入“發生事故——停產整頓——偷偷生產——發生事故”的惡性循環。

  能否用經濟手段和市場之手解決煤礦的安全問題?屢屢發生的煤礦事故,大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安全監管不到位。如果安全根基不牢,隱患無法消除,事故就不可避免。

  業內人士稱,“高額死亡賠償”這種強制性經濟手段,其效果將優于以往單純的行政關停命令。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鞏安庫認為,在鄉鎮煤礦整體安全水平低下的情況下,必須借助經濟手段和市場之手建立煤礦安全的長效機制。

  近年來,山西開始探索實行經濟手段和市場化改革。過去幾十年山西省一直采用資源國有、無償劃撥、煤炭企業只享有經營權的做法。這就使得礦主在擁有經營權的時間內,盡量多出煤而不考慮提高資源回采率和安全生產投入。2004年,山西臨汾市進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改革試點,資源保持國有,將采礦權和經營權統一,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市政府核實煤礦企業的資源保有儲量,根據不同煤種確定每噸1至2.5元的出讓價格,得出該煤礦采礦權有償出讓的底價,然后采取拍賣或協議等形式出讓。出讓所得款項將用于關井補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采煤方法改革、安全設施投入等。

  姜德義說,臨汾市每個煤礦大致的保有儲量都在1000萬噸以上,礦主要想獲得采礦權必須拿出上千萬甚至上億元,除了過去擁有的經營權,還擁有了整塊資源的使用權,因此礦主們必須改變過去的經營方式,改變短期行為,采取合理和科學的方法采煤,提高安全生產投入,以保證煤礦長遠利益和最大利益。

  組建煤業集團,收購、兼并地方小煤礦,也成為強化安全的選擇。目前,山西已組建了焦煤集團、動力煤集團,無煙煤集團也在籌備之中。未來幾年,這三大集團產能將全部過億噸,在提高產業集中度的同時,也同時提高了小煤礦的安全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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