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未禁止不是否定賄選的標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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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8日 09:04 新京報 | |||||||||
民政部日前就2005年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專門下發通知,對賄選作出了新界定,指出:“要認真研究和區分一般人情往來、候選人捐助公益事業以及承諾經濟擔保等法律未明確禁止的行為,與直接買賣選票行為的不同。”(1月27日《人民日報》) 民主選舉的過程肩負著雙重的社會功能:政府不斷尋求民眾對其合法性的廣泛認可,而民眾也在尋求選擇政府的發言權。這個權力委托、合法性授予過程的中介就是選票——
正因為賄選無論在國家法上,還是在絕大多數民眾心中都不具有正當性,賄選于實際選舉的過程中,才會發展到今天的形態各異———那種赤裸裸的一手交錢、一手投票的簡單交易已不常見,更多的是極具迷惑力的隱性賄選。如果沒有一個較具體的尺度來衡量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選舉行為,我們將很難判斷賄選的存在。因此,明確賄選與疑似賄選行為的界限是極具現實意義的。 然而,民政部從“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出發,進而推論出“未經法律禁止的競選行為不是賄選”,筆者卻覺得這樣的界定既嫌模糊,又太寬泛,并可能給賄選以法律漏洞可鉆。就拿“捐助公益事業”來說,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前夕宣布向每位有學齡兒童的家庭捐助一筆助學金,這算不算“公益”?算不算“捐助”?如果算,自然是不能認定為“賄選”,是否這樣的選舉就是正當且可以接受的?是否只要找一個“公益”之名,就可以徹底洗脫“賄選”的嫌疑?在民智漸開的背景下,又有多少位候選人會公然宣稱自己的金錢就是“賄款”而不是“捐助款”呢? 我們需要謹慎地辨別選舉過程中候選人的種種“疑似賄選”行為,從賄選的本質出發去判定競選行為的性質。我們總不能認為將“賄選”戴上一個貌似合法的“捐助公益”之名,就肯定地認為“賄選”了———這和那個掩耳盜鈴的故事有什么區別? □王琳(海南大學教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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