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宜推行暗訪監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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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7日 09:21 新京報 | |||||||||
《新京報》昨日報道,為了了解基層法院存在的問題,北京市高院曾派暗訪組進行暗訪。我認為,此舉初衷值得首肯,但這種方式值得商榷。 根據憲法,各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而不是人事和行政管理監督。該監督關系更多強調程序正義,一般通過設置不同的審級制度來實現。如果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完全可以通過二審、提審等法定程序進行監督。這一方面有助于過濾掉當事
對國家權力的監督,應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無論是公民對國家機關的監督,還是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都應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合理、合法地公開進行;考慮到現實國情,需要承認暗訪在一定范圍內的有效性,但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實行暗訪式監督,有可能使下級法院產生上級法院對自己審判能力的不信任,它忽視了司法權獨立性、消極性的特殊要求,將司法權與行政權混為一談,從長遠看并不利于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樹立法治權威。 □李曉波(北京學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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