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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宜推行暗訪監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7日 09:21 新京報

  《新京報》昨日報道,為了了解基層法院存在的問題,北京市高院曾派暗訪組進行暗訪。我認為,此舉初衷值得首肯,但這種方式值得商榷。

  根據憲法,各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而不是人事和行政管理監督。該監督關系更多強調程序正義,一般通過設置不同的審級制度來實現。如果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完全可以通過二審、提審等法定程序進行監督。這一方面有助于過濾掉當事
人的某些不理智情緒,減少不必要的申訴,確保法律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一方面有助于增強有效裁決的公信力,在全社會逐步樹立法律的尊嚴和法治的權威。至于下級法院中的人事和日常行政事務,則不屬于上級法院監督的范疇,應按照憲法規定,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

  對國家權力的監督,應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無論是公民對國家機關的監督,還是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都應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合理、合法地公開進行;考慮到現實國情,需要承認暗訪在一定范圍內的有效性,但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實行暗訪式監督,有可能使下級法院產生上級法院對自己審判能力的不信任,它忽視了司法權獨立性、消極性的特殊要求,將司法權與行政權混為一談,從長遠看并不利于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樹立法治權威。

  □李曉波(北京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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