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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撞了人是否白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4日 11:12 人民網-江南時報

  本報記者 許盡義 王永鋼

  從安全的角度以及實際情況看,火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要比汽車小的多。事故的概率小,并不意味著事故不會發生,當火車發生“小”事故時,該不該賠償或者應該如何賠償?日前,江蘇省鐵路人身損害賠償第一案,就將這個疑問放在了人們的面前。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2004年1月6日下午4點左右,連云港市新浦區臨洪小學一年級學生葛星從學校放學回家,在穿越隴海鐵路新浦站一條通向臨洪村的平交道口時,被自東向西的一列火車撞傷,導致葛星左下肢被截除,經法醫鑒定為五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傷者的監護人認為,鐵路方面在該平交道口無人值守,也沒有任何警示標識,應當賠償傷者各項損失50多萬元。在交涉過程中,鐵路方面則認為:根據1979年出臺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火車撞死了人,最多也只能補償300元,何況只是撞傷?

  是賠償300元還是賠償50萬元?傷者家人和鐵路方面各說各的理,最終也沒有個說法。在了解到事情的經過后,江蘇連云港華德律師事務所張靜波律師決定為傷者免費代理訴訟,向徐州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張律師認為,依據《鐵路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火車撞人只要有過錯,就不能白撞。

  2004年12月10日,張靜波律師完成了對8歲的小葛星被火車撞傷一案的調查取證工作,認為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徐州鐵路分局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隨即張律師與同所的汪占兵律師來到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立案。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這起訴訟為江蘇鐵路人身損害賠償第一案。

  記者之所以對這個案子產生興趣,不僅僅因為它是江蘇省“鐵路人身損害賠償第一案”,引起記者關注的是,8歲的葛星被火車致傷殘后,到底應該得到多少賠償?按照鐵路部門的說法,遵照有關規定,即使是火車將人撞死后,最高的賠償也只有區區300元,依此,我們大約能得到一個結論:被火車撞傷后的小葛星可能連300元都拿不到,這顯然是令葛星的家人不能接受的。至于最后的賠償數額是多少,相信法律會有一個公正的說法。300元和50萬元,落差如此巨大的數額,顯然代表了兩種態度———他們能否和諧地重疊在一起,并不真正使記者看重,真正叫人慨嘆的是,300元和50萬元這兩個反差極大的數字產生的原因何在。站在傷者的位置(和鐵路方面比,葛星和其家人顯然處于弱勢),他提出高額的賠償,盡管可能這個數額有不合理之處,但仍舊能夠獲得理解,畢竟孩子的終身幸福將受到嚴重影響。而鐵路部門呢?是不是自己在安全防護方面的疏忽,只能以300元掩飾,而不能用50萬元來作為沉重的教訓?現在,300元和50萬元的觀念和態度,將在法庭上進行角力,它們相互之間的碰撞,也許會引起人們的反思,這就是人們對這起“江蘇省鐵路人身損害第一案”關注的真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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