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還是賭博 仍舊是嚴重而麻煩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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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4日 10:44 南方都市報 | |||||||||
作者: 郭光東 對喜好小賭怡情的人而言,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1月13日發表的“不以賭博行為查處群眾帶有少量彩頭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的講話,絕對是一個重大利好消息。但是,如不具體界定出賭博與群眾娛樂的界限,好賭之徒還是會擔心一朝被劃入賭博行列的。
1月21日,媒體又報道,針對群眾關心的區分問題,公安部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初步闡明了四項標準:主觀上,要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主體上,要看是否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彩頭量上,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消費水平而定;客觀行為上,則看是否“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 這四項標準是否就能完全區分開賭博與群眾娛樂活動呢?可能未必。主觀上看,除了和領導打牌故意輸錢的之外,每一個小賭怡情的人,都是想贏的,這樣的目的算不算營利?懷抱營利念想的同時,是否也可以夾雜著休閑消遣的目的?主體上看,家庭成員尚易界定,親朋好友可就未必了,須知,很多豪賭之徒都是長期的“牌友”,這樣的關系算不算好友?彩頭量上,公眾標準和個人標準究竟該如何劃定?是全憑警察的一時估摸,還是事先劃定若干明確的數額?如需明確,多少錢才算“大賭圖博”,多少錢以上就不再是“小賭怡情”?這三項無疑都是難題。只有客觀行為一項,即是否“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才算得具體可識別的標準。不過,干這營生的,只能是賭頭和賭棍,并不包括一般的賭博參與者。事實上,上述三類客觀行為,是《刑法》明確規定的賭博罪的犯罪行為,是要受到坐牢等刑罰處罰的行為。 因此,嚴格說來,上述標準還只是賭博罪的罪與非罪的區分標準。群眾真正關心的或者說困惑所在,是帶有彩頭的娛樂活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賭博違法行為如何區分。因為,一般百姓最有可能違反的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現行條例的規定并未言明彩頭大小,只要是賭博都被嚴厲禁止,都應該被拘留、罰款甚至勞教。曾因賭博被拘留、罰款的人,很多也就是曾和親朋好友打麻將,多數時候彩頭也無非就是數十塊錢而已。正是從這種對比而言,此次“禁賭風暴”中區分群眾娛樂與賭博,才被輿論贊為新中國禁賭史上的創舉。 毫無疑問,這一創舉必須借助于具體可行的標準方能落實。依照前述分析可見,如果僅從是否營利、是否在親友之間進行、彩頭量大小方面考慮,似乎很難明確界定娛樂與賭博的界限。而且,即使界定了,也很難實際執行。以猖獗一時的“六合彩”為例,彩民甚至涉及一個地區的大半家庭,“六合彩”的經營頭目也放言要“一個縣一個縣地‘絞干’”,如果只用營利、彩頭、是否親友的標準衡量,那豈不是要把看守所塞滿也抓不完這些賭博的彩民? “法不責眾”是古訓,而且“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也是至理名言。法網必須疏,然后方可不漏。因此,為使區分標準不至于陷入文字游戲和導致執行難,也為使“禁賭風暴”收到實效,我們只能跳出既有的道德至上的理想主義思維模式,厘定一個全新的區分標準。 考慮到人們總是希望好運氣能夠伴隨左右,好賭是人性的弱點之一;考慮到麻將的“國粹”歷史,以及人們以帶有少量彩頭的打麻將、玩撲克等消遣的社會習俗;考慮到賭博是沒有直接被害人或自己就是被害人、不對其他人構成危害的行為本質;考慮到人的意志自由,大多數人有能力獨立地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判斷、并承擔其后果;考慮到公權力借助模糊的標準,可能會過度介入公民的私權領域;當然,考慮到賭博泛濫也將成災的社會現實,我們應該將國家機器的矛頭指向賭博活動的組織者,只在必要時才懲罰“以賭博為業”的參與者。這方面,我們其實并不乏成例。比如,我們懲治淫穢物品的制作者、傳播者,卻不懲治在家看“黃碟”的人;我們懲治制作、運輸、販賣毒品的人,卻不懲治吸毒者。 眼下,更正式的賭博和群眾娛樂活動的區分標準正在制定之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在修改之中,誠望標準制定者、立法者能權衡得失,考量全局,劃出一個切實可行、更具現代特色的界限來。否則,群眾“賭博”還是“娛樂”,終歸還是一個問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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