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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也無權捐贈他人的東西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1日 09:54 新京報

  近日在某地的慈善拍賣廣告中看到,某政府官員的夫人將一條月貂皮披肩捐出交付拍賣,底價是人民幣2萬元。在照片旁還專門作了說明,這是某年由香港某富豪家屬贈送的。

  這當然是值得稱道的義舉,但不由產生了疑問:這條披肩該由誰捐贈?

  某夫人與香港富豪家屬的交往顯然不是私交,因為從贈送的時間看,當時某領導已
經身居高位,所以無論是這位政府官員的夫人訪問香港,還是在內地接待香港富豪家屬,都應該是公務活動的一部分。某夫人自己也有職務,如果她是以自己任職的身份與對方交往,則更屬公務。而且如果不是以某人夫人的身份的話,對方也不會送如此貴重的禮物。按照規定,這件貴重禮品是應該交公的。如果說純屬私人饋贈,這條披肩的實際價值肯定不止2萬,某夫人的回贈似乎不會太低,與當時我國公務員的正常收入極不相稱。

  當然,也許這條披肩早已交公。如果是這樣,現在就不應該再以某夫人的名義捐贈,而應該由政府主管部門拍賣。既然交公了,這件物品的一切,包括擁有的名義,都已屬于政府。政府如果要拍賣,不必公布是由誰上交的,更不能看成是上交者的善舉。否則,這與一直留在自己家里有什么兩樣?

  由此我想到類似的現象。例如,媒體往往報道某廟的住持、方丈捐了多少錢,有時某位高僧也會對著電視鏡頭宣布他捐多少錢。其實,他們哪來那么多私產?出家人四大皆空,豈能斂錢積財?捐款的來源,無非都是信眾和施主的捐贈布施,因此住持、方丈們只能說是代信眾們捐贈,或者宣布花了信眾們多少錢。

  這兩件事,前者事涉官方,后者屬于民間,但原則是同樣的,即捐贈只能拿出屬于自己的錢財、物品或榮譽,不能動用已經不屬于自己的東西,也不能將本應屬于別人的捐贈榮譽據為己有,官員夫人與和尚都不得例外。

  □葛劍雄(上海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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