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學會扮演社會關系調整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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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0日 10:10 人民網-江南時報 | |||||||||
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學界和中國的司法界對中國法官的定位有許多積極的探索。從解放區的馬錫審判方式到當前的司法體制改革,都是在中國社會關系大變革時代,重新尋找法官的價值。然而,在近幾年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中,確實出現了一些誤區,有些人認為法官應當高高在上,不食人間煙火;法官應當建立所謂的職業共同體,成為社會中間的特殊階層。然而,在我看來,法官的職能決定了法官必須學會扮演社會關系調整者的角色。
首先,法官是法律知識的傳授者。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也不是包打天下的英雄,法官是一群熟悉社會規則,并且運用規則解決糾紛的專業人士。如果法官缺乏對社會敏銳的觀察能力,不了解當事人的困境,不了解社會關系的復雜性,不主動傳播法律知識,那么,法官是不能勝任自己本職工作的。前一段時間,在學術界有一種神秘主義的思想,認為法官應該退居幕后,扮演救世主的角色,只有在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糾紛,請求司法救濟的時候,法官才走出大門,坐在高高的審判臺上,“定分止爭”。從司法原則來看,法官不主動介入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嚴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則,依照法律處理訴訟案件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法官畢竟是社會關系的最終裁決人,而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如果法官不能夠將自己所適用的規則及時地傳授給訴訟的當事人,那么,不論法官的判決書多么華麗,也不論法官怎樣嫻熟地適用法律,在現實生活中都不可能達到應有的效果。道理很簡單,法律只適用于那些能夠了解法律的主體。只有開啟民智,讓公眾了解法律規則的基本內容,法官的審判行為才有價值。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官必須首先成為法律知識的傳授者,必須將自己的裁判依據用最通俗的語言傳授給當事人,并且能夠及時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只有這樣,法官才能實現調整社會關系的職能。優秀的法官,總是通過言傳身教,將法律知識傳播給大眾,總是能夠通過一切合法手段,喚起公眾的社會責任感,從而用最小的成本實現法律價值的最大化。 其次,法官必須善于體察民情。過去,我們強調法官應當為改革服務,各級法院的法官懷著滿腔熱情參與經濟體制改革,在有些地方,法官甚至親自到廠礦企業動員企業負責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現在看來,這是另一種形式的錯位。法官參與社會改革,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恪守自己的本分,運用法律規范扮演社會關系調整者的角色。人們不能想象,一個對社會大變革時期的社會關系缺乏最基本了解的法官,如何能夠在當事人之間平衡權利和義務,如何能夠處理復雜的法律案件。 優秀的法官既是出世的也是入世的,既是熱情的也是冷靜的,既是專業的也是大眾的。優秀的法官總是能夠在大眾的目光之外,尋找自己的一片天地,但優秀的法官同時也能夠敏銳地洞察世事的變遷,并且依照法制的精神準確地運用法律規范來處理變革中的社會糾紛。優秀的法官總是能夠透過現象抓住問題的實質,了解當事人的內心活動,并且運用專業知識說服當事人,樹立法律的尊嚴。優秀的法官還能夠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用最經濟合理的辦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我們不缺少那種從高等院校出來的法律專業人才,但我們缺少洞察世事的優秀法官。當那些初出茅廬的年輕法官把法律看做是冷冰冰的武器,并且試圖用這些武器擺平人世間一切恩怨情仇的時候,中國的法官就失去了自身的價值。所以,中國法官的職業教育,應當在注重法律知識學習的同時,加強自身思想道德和社會責任感的培訓,應當通過一切手段讓他們了解當今中國的復雜社會關系。只有這樣,中國的司法改革才有希望。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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