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加劇券商的道德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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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9日 13:55 《全球財經觀察》 | |||||||||
國家設立風險補償保證金對券商與投資者進行保護的同時,“道德風險”也急劇擴大。被“保險”的券商將更傾向于投資高風險業務,而央行再貸款也可能引發新一輪的通貨膨脹 文| 仇曉慧 2005年1月7日,國內一家權威財經媒體披露,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方案已得到國
這是繼《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出臺后,有關部門對國內建立系統的市場化金融風險補償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隨后還將加快建立期貨市場投資者保障基金、研究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全球財經觀察》采訪了證監會機構監管部主任朱渙強,他表示該法規目前還在進一步醞釀中,部分內容在修改、完善,現在手頭的《證券投資者風險管理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與向國務院提交的那一份方案已有稍許不同,具體細則還在商定。而央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張建華則對 《全球財經觀察》表示央行將派一個董事參與“證券投資者風險管理補償基金”的設立。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駱義鼎認為,這些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相繼推出,是此前央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制定并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的后續動作。 博時裕富基金經理陳亮同樣認為,這是監管機構為系統地解決問題做好機制上的鋪墊。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核心在于資金來源。博時基金經理陳亮對《全球財經觀察》說,這筆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央行再貸款、財政撥款,然后通過運營一些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品種,如新股申購凍結利差,來維持穩定的基金額數,從而保證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可靠的風險補償。 證券分析師張衛星說,據他了解,資金來源主要是凍結利息的申購、央行再貸款。但是,他對新股申購的凍結利差這一資金來源提出質疑。他認為,目前新股的資金基數并不多,況且目前股市境況不如人意,這種類似于“刻舟求劍”的手段不合情理。他認同資金來源于“央行再貸款”,認為這對于中小股東是有切實作用的,但很難說現有的控制能力不會引發新一輪的通貨膨脹風險。上海財經大學銀行學教授柳永明表示不排除這一可能,他說,央行再貸款是基礎貨幣,目的是維持金融系統穩定,在不可控制的外力施壓下,確實有可能會朝著違反初衷的方向運行。 對于業內的猜測,央行金融研究局專家邱海洋沒有表示否定,不過他表示,這是機構部門對穩定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所起草的一項法規,央行是參與者,并不是重要決策者。張衛星指出:“這項政策的另一關鍵是補償的運作機制。負責部門、運作規則,都需要透明化。不然很可能產生金融黑幕。” 《關于設立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請示》在2004年底,由證監會、財政部、央行聯合向國務院報送。據資深人士分析,這三個提交《關于設立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請示》的主體將分別行使基金管理、財政撥款、央行再貸款等職能,也就是說,不管是政策的主要制訂者,還是基金的管理者,均由證監會承擔主要職能,財政部與央行主要擔任資金來源的部分責任。 與資金來源同樣備受關注的基金運作機制,上海財經大學證券業教授金德環認為,“保護基金”并不承擔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的所有損失,當面臨券商破產、關閉或撤銷等情形時,只有因證券公司非法動用遭受損失,自身又無力償付而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時,“保護基金”才會發生作用。 對于一些媒體所稱的“只承擔券商違規操作,主要是挪用保證金導致的投資者損失,自身又無力償付而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與“保護基金只承擔券商損失,而上市公司違規導致的損失不在補償范圍”等說法,金德環認為,這些提法欠合理,如何界定“違規操作”就是個很大問題。 補償原則可能借鑒率先設立的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賠償機制,采取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補償限額相結合等救濟方式,即在一定的數額以內,由券商導致的投資者損失將由該基金全部承擔,超出該數額的部分,則按一定比例承擔。 以往,券商被撤消和托管時,對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采用的賠付標準并不相同。通常,個人投資者采取的是100%返還的辦法,而對機構投資者則采取“壞賬”的處理辦法,即進入清算程序。保障基金推行后,受益的投資者不僅為普通的中小散戶,更包含了眾多機構投資者。個人與機構投資者雖然都在被保護范圍,但個人投資者相比而言將獲得更多傾斜。 上海財經大學駱義鼎教授指出,國家設立風險補償保證金對券商與投資者進行保護的同時,“道德風險”也急劇擴大。被“保險”的券商將更傾向于投資高風險業務,中小投資者也可能不會特別在意券商是否信譽好、實力強、運作規范。 聯系編輯gaoqianlan@gfo.cn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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