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經濟時評 > 正文
 

退票費霸王條款理應廢除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8日 08:07 京華時報

  祝俊初

  新聞主體:據本報報道,靳小姐在北京西站退一張72.5元的火車票時,被按照80元的標準扣除了16元退票費。對此,站方稱退票時票價尾數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算。

  鐵道部頒發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退票費屬客運雜費的一種。《規則》的
附表中寫明了退票費收取標準: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2元/人次。從這些規定來看,“72.5元=80元”似乎沒什么可質疑的。

  不過,比照規定消費者理屈詞窮,卻不等于面對規定本身消費者也理屈詞窮。因為這規定本身是典型的“宰你沒商量”的霸王條款。

  從損益公平分配的角度看,僅僅是規定中那個“取整”的運算邏輯,就已經量度出了“鐵老大”非同尋常的霸氣。別說滿足“4舍6入5奇進”的較高公平,就連旅客退而求其次、“鐵老大”可稍占便宜的“4舍5入”這種較低公平也是“門都沒有”。

  損益公平分配天平的更大傾斜,則反映在規定中20%的退票費比率上。既然退票費屬客運雜費,而《鐵路客運運價規則》第32條又明確定義了客運雜費是指“鐵路運輸企業向旅客、托運人、收貨人提供的輔助作業、勞務及物耗等所收的費用”,那么以20%的固定比率收取,且“按應退票價計算”的退票費,豈不是與成本意義上的“輔助作業、勞務及物耗”費用相矛盾?

  對于針對退票費的上述疑問,有一種“違約金論”似乎可以讓“鐵老大”自圓其說———你買了票,就是與我簽訂了客運合同,退票等于違約,會給我造成損失,哪能不付出代價?這種高論,從前我們不止聽聞一次,但它實在不值一駁。且不說退票費是否為違約金毫無法定,就算能如此視之,收取比率也不能是“鐵老大”自說自話,作為交易相對人的旅客也應有發言權。

  筆者認為,作為鐵路運輸企業主管部門的鐵道部,在規范鐵路客運交易時應中立于鐵路運輸企業和旅客之間,在損益分配上為實現公平保駕護航。當然,若這種退票費規定有什么具備說服力的其他理由,就該公開亮出以求理解和支持,而不能不聲不響,令公眾不明不白。

  《京華時報》(2005年1月18日第A03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評論】【談股論金】【推薦】【 】【打印】【下載點點通】【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熱 點 專 題
印度洋地震海嘯
部分大豆色拉油不合格
楊振寧登記結婚
意甲在線足球經理游戲
2005新春購車完全手冊
歲末年初汽車降價一覽
2005年新春購房指南
2004地產網絡營銷盤點
天堂II 玩轉港澳指南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