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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稱職等詞語可否廢除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4日 10:52 中國青年報

  文志傳

  浙江省和寧波市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各自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實施辦法》,其中規定:“對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為基本稱職的,減發全年目標考核獎,第二年度不得晉升職務。”(1月9日《現代金報》)

  武漢市出臺的《關于建立健全公務員退出機制的意見》規定:“公務員年度考核為不稱職,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的;2年內被給予2次行政告誡,或者被延長告誡期的;受開除以外行政處分,且在處分期內的,須離崗培訓。培訓后經考核仍不稱職的,予以辭退。”(2004年11月20日《中國青年報》)

  不少地方的相關規定中,也都有“基本稱職”這個內涵模糊的概念。在規章制度中使用“基本”這一概念,我以為很不科學,也有悖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沒有法律基礎。

  什么叫“基本稱職”?誰來給“基本稱職”做出科學的解釋?想想看,既然有“基本稱職”,自然也會有“基本不稱職”,它們與“稱職”的區別又何在,這很難說得清楚,考核時怎么把握?仔細斟酌,“基本稱職”并沒有否定稱職,其方向無疑傾向于“稱職”;而“基本不稱職”則沒有肯定稱職,其方向顯然傾向于“不稱職”。這樣,在實際操作層面難以把握,因歧義而產生麻煩、爭議。

  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等次只有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沒有“基本稱職”這個概念。“優秀、稱職、不稱職”含義明確,界線清晰,而“基本稱職”在肯定與否定之間徘徊,內涵模糊,缺乏科學性。按照下位法規不能與上位法規相抵觸的原則,省市制定的各種規定、辦法,不能違背國家制定的規定,“基本稱職”的提法應該廢除。

  應該指出,法規是個系統,不但應有科學性,也要有完整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如果考核給出的結論是“基本稱職”,那么當事人將提出質疑:一是“基本稱職”的法律依據何在?二是既然“基本稱職”屬于稱職這一層面,憑什么減發全年目標考核獎乃至引咎辭職?何況按《條例》規定進行降級、辭退處理要經過法定程序,那么到哪里去援引適用“基本稱職”的依據呢?

  制定涉及法律法規的辦法,不能與法律法規抵觸,必須科學、嚴密、清晰,不但文字要經得起推敲,而且實踐上要經得起檢驗。據我所知,“基本稱職”這一提法,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也在考核中使用,如果不立即糾正,將影響《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權威性、嚴肅性,不利于公務員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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