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莫為即時性利益遮望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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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4日 09:44 新京報 | |||||||||
黃建林 從今年開始,河南省的村干部再也不用為工作報酬發愁了。2005年河南省村干部報酬、村級組織辦公經費和五保戶供養全部由政府出資。據河南省財政廳負責人介紹,2005年河南農民將免交農業稅。提前免征農業稅后,全省村級組織的經費由原來取之于農民、用之于農民,改為不再向農民收取,而由政府負擔,減輕農民負擔。(《新華每日電訊》1月12日
其實,很多地方都在嘗試讓村干部改吃“皇糧”。比如,成都溫江區、廣東英德等地,都在嘗試著把村干部報酬納入政府財政體系。從當前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此項改革的初衷無非有二:一是減輕農民負擔,二是穩定農村干部隊伍。應該說,這項改革的目的很明確,應該是能收到相當效果的。 但筆者認為,村干部作為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把村干部工作報酬納入國家財政體系未必妥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很顯然,村民委員會是自治組織,村干部應該對村民負責。也即是說,村干部是村民的雇員,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這意味著,村干部的工資應該由該村村民來負擔。 可村干部工資改由政府財政撥款后,村干部的角色就會發生性質上的改變。用俗語來表達,就是“捧誰的飯碗,聽誰指揮”。很顯然,如果政府支付村干部工資,村干部就在實質上由自治組織的雇員轉變為政府的雇員。 毫無疑問,政府是人民選出來的,從本質上講,政府與村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政府不等同于民。當上一級政府的目標、價值序列與一村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比如,拆遷問題),村干部到底該站在哪個立場上說話?按照以上推理,既然村干部工作報酬被納入政府財政體系,其自然要與上一級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了,這與我國致力推進村民自治與基層民主的改革不相符合。再者,這與我國邁向法治社會的整體改革方向相悖。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政府在逐步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國家權力應不斷從公民自治領域退出,而不是不斷向自治性組織延伸。 因此,僅僅為了減輕農民負擔等緣由而推行政府為村干部支付報酬的改革,是為了“即時性利益”而遮蔽了改革的根本方向。 更進一步來看,農民負擔增加與支付村干部工資在邏輯上并不構成此因彼果關系。在筆者看來,農民負擔增加的主要原因恰恰是村民自治沒有落到實處,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沒有真正踐行,才導致亂收費、亂攤派肆虐橫行,農民負擔日益加重。如果村干部能真正履行好村民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村民自治能得到有效落實,我想,全體村民支付村干部報酬應當不是一個難度很大的問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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