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見死不救的規(guī)則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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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3日 12:09 中國青年報 | ||||||||
鄧伐檀 《新京報》1月11日報道:在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鎮(zhèn),一名流浪人員因病餓生命垂危,鎮(zhèn)政府民政辦公室工作人員知情不救,導致流浪者最終死亡。不久前,蛟河市法院開庭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審理,并以玩忽職守罪對這名公務員作出有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在我國,地方民政部門負責城鄉(xiāng)社會救濟,在公民遇到困難時負有依法救助的職責。作為一名在民政部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漠視公民的生命安全,在公民處于險境時不及時采取恰當措施進行救濟,導致公民喪失生命,確實不僅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但是,本案還有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被宣判有罪的公務員孟慶富,在獲知該流浪人員生命垂危信息之后,并非完全無動于衷。他先請示了自己的主管領導———鎮(zhèn)民政助理,又請示市民政局領導,隨后再次請示自己的主管領導如何救助。換言之,這些民政部門的領導對于流浪人員生命垂危一事也是知情的。誠然,從新聞報道的有限情況里,我們不能斷定這些領導在本案中究竟負有多大責任,但是,孟慶富一再向這些領導請示的行為卻值得分析:從救人的角度來看,孟慶富的行為無疑會拖延時間貽誤時機,是不應該的;但是,從現(xiàn)實角度來考量,孟慶富的行為卻反映出一種規(guī)則上的弊病:作為一名普通科員,孟慶富掌握的行政資源其實非常有限,他無權調(diào)動救助一個流浪漢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據(jù)報道,他要求二道河村先把人送到醫(yī)院,但該村村支書卻明確表態(tài)沒錢不給送。顯然,如果孟慶富有權調(diào)動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他自然可以立即答應該村村支書錢財上的要求,先救人再說。但是,由于他沒有這個權能,所以只好一再請示領導,導致時機延誤,流浪人員不治身亡。顯然,如果孟慶富不請示領導,而自己先花錢把人送到醫(yī)院里去實施救助,如果事后領導因為他沒有請示,而拒絕給付他事先墊付的費用,他就有可能需要自己承擔所有的經(jīng)濟損失,這顯然不能不讓他產(chǎn)生顧慮。 我們并不想在缺乏足夠事實證據(jù)的情形下為孟慶富開脫。但是,剖析孟慶富尷尬處境的目的在于,這確實可以揭示出某些規(guī)則方面的弊病。顯然,如果我們有這樣一種體制:作為普通公務員的孟慶富,盡管在政府民政部門內(nèi)并不擔負要職,但是,當出現(xiàn)流浪人員生命垂危這樣的緊急情況后,他能夠直接獲得制度性的授權,即有制度規(guī)定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需要請示領導就有權自主調(diào)動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等行政資源,那么,他就可以立即把流浪人員送到醫(yī)院,悲劇或許就不會發(fā)生。因此,本案給我們的啟示,不應該僅僅是宣判一個公務員有罪,更應該反思規(guī)則上的弊端,從而探索建立起更加合理的社會救濟管理體制。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