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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立法權之爭的實質是執法權之爭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3日 09:17 新京報

  從去年開始,“懷胎十年”———或者說是“難產十年”———的《反壟斷法》終于有了“胎動”的跡象。2004年3月,商務部率先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送審稿)》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不甘其后,5月發布了《在華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及對策》,再次將反壟斷立法問題炒得火熱。國家發改委在近日發布的研究報告中將推動《反壟斷法》出臺列為主要工作,這意味著國家發改委繼商務部與國家工商總局之后,正式加入《反壟斷法》的立法爭奪戰。(1月11日《北京晨報》)

  嚴格說來,三部委真正所爭的倒不是《反壟斷法》的立法權,因為他們本來就沒有制定《反壟斷法》的法定權力———真正有權制定與頒布《反壟斷法》的是全國人大。

  立法權之爭的背后實際上是執法權之爭,無論是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還是新近加入戰團的國家發改委,都希望借助種種手段影響人大立法,最終讓自己以反壟斷執行機關的身份寫入《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有“市場經濟憲章”之稱,其執行機關必然擁有巨大的權力———這份誘人的公共權力足以促使三大部委展開一場龍爭虎斗。

  然而,對于“出世”之期尚不確定的《反壟斷法》而言,上述三大部委都不是執行機關的最佳選擇。《反壟斷法》這部“市場經濟憲章”必須有獨立的強勢執行機構。

  對于尚不成熟的中國市場經濟來說,最主要的壟斷力量是以政府行政權力為依托的行政性壟斷,而并非市場競爭產生的市場性壟斷;因此,我們的《反壟斷法》必須是一部以反對行政壟斷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其執行機構必須以對抗行政壟斷力量為主要職責。筆者認為,未來的反壟斷執行機構不但要挑戰電信、郵政電力、鐵路、銀行等多年來讓消費者吃夠苦頭的“行政壟斷大戶”,更要對抗多年來一直力挺各個“行政壟斷大戶”的國家行政部門。反壟斷就是反濫用權力,反行政壟斷就是反濫用行政權力;一個真正能夠擔當起中國反壟斷重任的執行機構既要獨立,又要強大。

  獨立意味著獨立于行政體系。商務部等公共行政部門不宜擔當《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因為它們本身就歸屬于整個行政體系。諸多實例表明,行政權力成功制約行政權力的概率和行政權力之間合謀共同侵害市場自由競爭的概率大致持平;反壟斷法的執行者只有真正排除干擾、擺脫行政體系內部錯綜復雜的利益與權力網絡,才能夠公正地執行法律,對抗驕橫的壟斷勢力。

  強大意味著高權威性與高執行力。“市場經濟憲章”的執行機構應該是一個集準司法裁判權、強制執行權、處罰權于一體、擁有足以對抗各色行政壟斷勢力的權威機構,也應該是一個集中了法學、統計學等各專業優秀人才、具備高效率與高工作承受力的執法機構。顯而易見,無論是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還是國家發改委,面對同為部級單位的信息產業部、鐵道部等行政機關,都難有足夠的權威;并且,無論哪個部委組建的業務司局,也都難以承擔紛繁復雜、千頭萬緒的具體工作任務。

  綜觀整個世界,各發達國家都建立了獨立且強大的反壟斷法執行機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都是成功的范例。

  事實表明,一個具有高度獨立性與權威性的反壟斷法專門執行機構是反壟斷法戰勝行政壟斷的必要條件———看著三部委熱鬧的權力爭奪戰,我們應該始終清醒地記住這一條。

  □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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