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必須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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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1日 10:27 中國青年報 | |||||||||
李堅 《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然而在寧夏銀川市,即使非涉密刑事案件,律師會見也須經偵查機關出具會見通知書才能會見。對此,銀川市律師協會會長賴洪聲說,照此“限制”下去,越來越多的律師恐怕不愿再辦理刑事案件。(1月8日《法制日報》)
其實,目前我國很多律師不愿辦理、不敢辦理刑案,已經是業內公開的秘密。比如濟南市專事刑辯的律師不超過10人,面臨“青黃不接”的尷尬。(2004年6月7日《生活日報》)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并沒有為律師提供保障其相對于訴訟對方訴訟權利的平等辯護權。相對于國家檢控機器,律師是絕對的弱者,是被動的一方。而現在銀川市“即使非涉密刑事案件,律師會見也須經偵查機關出具會見通知書才能會見”,無疑會更加惡化刑辯律師的工作環境。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正是通過法律賦予的辯護地位和調查權利以及相關法律知識,來體現對司法訴訟制度的制衡,并通過個案的公正解決,完善司法體制的公正。而權力制衡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制度,是法治建設是否完善的一個標志。因此,律師參與訴訟率過低,不僅使具體訴訟人的訴訟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也不利于整個社會實現司法公正。 現在律師的訴訟地位不高,律師在辦案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時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客觀上造成一些刑事案件律師不愿受理。律師對刑辯的第一反應往往就是一個“難”字: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采納律師辯護意見難,等等。就像銀川市那樣,即使非涉密刑事案件,律師會見也須經偵查機關出具會見通知書,使得明明是法律為律師規定的權利,變成了偵查機關的恩賜,這是公權的濫用。 而這種規定的實施,難免將造成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訴訟的某個階段得不到律師的及時幫助。而缺少律師辯護的刑事案件,很難說能夠體現司法公正———至少程序公正是缺失的。為此,有關司法部門應從維護刑事被告人的權益角度考慮,為律師辯護提供一定的便利條件,而不應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對刑辯律師進行更嚴格的限制。 刑事訴訟關乎公民的生命與自由。如果今天刑辯律師不能受到公平對待,尤其由此導致刑事案件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對待,那么今后我們中的任何人也都有可能受到這樣的對待,因為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刑事訴訟被告人。法律制度理論上講都是一種人權保障法,律師辯護制度也不例外。因此,為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有關部門有必要及時清理那些不符合法律、對律師辯護工作設置的“門檻”,對刑辯律師的應有權利加以保障,以防止刑辯律師“青黃不接”現象的出現。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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